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贺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deductible
摘要
摘要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 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正文: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
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分损失。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
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限额。险位超赔是为分散单独风险的赔款数额而购买的保障,比较适合于保障涵盖险种复杂的业务。此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仅适用于单独风险,而非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组,后一种情况请参照以下定义。
2.事故超赔再保险(Per event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又称为巨灾超额再保险,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的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计为基础来分摊赔款。事故超赔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用来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对于每一险位超赔再保险特别限制了单一事件所包括的风险数目,对于没有安排巨灾超额再保险的保险人,可能会因该事件导致的大量单独索赔所造成的累积损失而破产。比如发生一次大规模的地震致使多个地区的财产受损且都为同一个保险人进行承保,由于地震风险无法进入再保险溢额合约中,保险人只能通过风险自留或者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形式进行承保。
(二)常用条款简介
1.延期终止条款
如果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尚有为本合同所承保的损失事故正在延续中,再保险人对于全部损失或损坏应作为像是在合同到期前所发生的一样,但不能像任何新参加该合同的再保险人提出索赔,并要求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给予负责。
2.最后净损失条款
最后净赔款= 在规定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支付总数+法律费用 +其他费用(分出人职工工资除外,但含专家费用)—残值–追偿款项–从其他再保险保障的摊回款项,关于向再保险人摊回款项的调整,可以随着案件的发展而调整,在险位超赔中,最后净赔款额是以每个危险单位或每份保单的赔款金额或损失为基础;而在事故或者巨灾超赔中,最后净赔款额是以每次事故或巨灾中的全部赔款金额为基础.比例合同中超过事故限额的部分,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可以认定为最终净损失。
案例分析:假设甲公司2016年非水险超赔结构如下,此外,还有一个优先的20%的成数合约,有超过一百万之后的四百万超赔合约,现由于一次火灾造成一百五十万损失,则赔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成数合约分摊:一百五十万*20%=三十万;最后净损失一百五十万—三十万=一百二十万;
2)超赔分担:一百五十万—三十万-一百万=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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