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合同管理,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协议包括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所有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本单位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五条 本单位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六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七条 实行合同会审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组织召集有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进行会审,其审核要点是:
(一)经济性。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三)严密性。合同协议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协议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四)合法性。合同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符合规定,会审
见齐备;资金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第八条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交由本单位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批准。特别重大的合同由局党组会批准。
第四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九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能够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授权人签章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
授权签章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第十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在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购合同外,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
本,一份由本单位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本单位财务部据以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部门保管和履行。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本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或本单位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本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本单位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本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已签订的合同,应由本单位办公室盖章和编号,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全的合同、协议,办公室应当拒绝管理。
第十九条 凡涉及本单位秘密的合同,有关知情人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条 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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