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东莞二手房买卖合同必知四大招数
如果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能注意一些法律事项,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以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四大招数,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使买房者能买得放心,住着舒心!
第一招,验明正身。
所谓的验明正身,就是要查验交易房产的房主的真实情况。这直接关系到合同交易相对方(即卖方)是否有权出卖的主体资格。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系无权处分,没有权利人的追认,该合同就会归于无效。
除此之外,还要做到:1、要查看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是否与出卖人一致;2、在一致的情况下,还需征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里的共有人一般是指夫妻关系的另一方,也有家庭关系中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衡量有无共有人的标准是要查实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而且这种同意应当是书面的同意,否则,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潜在法律风险。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3、如果出卖人与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不一致,必须要出卖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代卖的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的)或出卖人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法律文书,如遗嘱、赠与等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必须要求查看原件。
第二招,火眼识风险。
确定了卖房人的主体资格,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产就成了买房人要审查的重点了,这里要做到3点,1、要到房屋管理部门查验房产证的真假,并进行实地查看,以此确定房产和房证是否一致;2、确定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或被相关有权机关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产的相关权利。该情况通过房产登记部门的查询可以得到答案。如房产设定抵押或被查封,最好等这些限制措施消除后再购买;3、查看该房产是否正在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剥夺了承租人优先权,房屋买卖合同也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协议包括
因此,在该房产已经出租的情况下,则需要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出具的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便买卖二手房合同成立和有效,承租方在租赁未到期时,仍依法享有继续承租的权利。
第三招,规范签协议。
一份规范和完善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不但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可以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更会成为保护买房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签订完善、规范的二手房买卖协议在二手房交易中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或房产交易市场一般会提供较为规范的合同范本,对一些合同必备条款一定要明确约定如:1、房产位置;2、房屋价款及支付时间;3、交房时间及方式;4、办理过户手续时间;5、交房前产生的物业费及水电、燃气费等费用的负担方式;6、物业的变更事项,所在房产名下户籍登记的迁移等事项;7、违约责任等。
第四招,及时办过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的转让必须办理权属登记,即我们通常说的过户手续。《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在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产权的变更登记后,该二手房买卖行为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出卖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等出卖
方取得产权证后房价又攀升到一个新高度。这时,不诚信的个别出卖方就会以未办理过户为由对原买卖合同反悔,出卖方的理由能成立吗?这就涉及到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五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很显然,在《物权法》生效以后,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出卖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悔,买受人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出卖方依约定配合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定,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必须谨慎,在合同中有哪些条款是一定要注意的呢?
东莞二手房买卖应该需要如何签合同?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
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2.标的。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这是合同的关键,一定要明确约定。
3.价款。这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订金、尾款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还包括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等。
5.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是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6.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7.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
正当地阻挠,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8.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9.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10.附件。说明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最后要提醒的是,为了保证交易过程的顺利,建议一些有资质的品牌专业公司进行咨询或是委托,以免浪费不必要的财力、物力。
东莞二手房交易的案例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但只要大家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再结合以上的方法,相信会对买房者有所帮助。当然,更建议大家在买卖二手房时,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规避合理风险,保护合法权益。毕竟,买房,对普通百姓而言不是小事。
买二手房容易出纠纷,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专业人士提醒,签订二手房合同,这三个“尾巴”要特别注意。
尾巴一:费用拖欠
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应特别注意对房屋交易的关键性约定及卖方的任何承诺,要有书面的签约,不能以口头约定代替。还有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与房屋有关的这些费用,在购房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存在拖欠。
尾巴二:户口期限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卖方迁出户口的期限。您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原房主的迁出义务,可以采取保留部分尾款,等到其迁出后再付,或者约定一个违约标准,如果房主晚迁出一天,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尾巴三:收据保存
签订买卖合同只是房产交易开始的一个过程,后面也有可能引发很多纠纷,所以,在买房过
程中注意保留好收据。如双方做两份书面确认书,共同签字,各自保留,这样可以同时保证双方利益;购房者付款时不要忘记让对方出具收条,要求其明确写出所收到的是什么款项及数额。
在二手房买卖没有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消费者在签约时该注意些什么呢?搜房网建议您要遵从下面七条原则。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的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完一个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定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故本报提醒消费者,此时您应该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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