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合同进度计划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当实际进度计划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且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竣工时,申请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7七日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批复申请报告后7日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按通用条款11.3条执行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六级以上大风;六级以上地震;一日内降雨量达200mm的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连续两日气温达零度以下和三十五度以上的。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鞥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日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条款23.4.1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条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条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竣工违约期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工程量的65%。每日按工程款的千分之三算。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程总价×千分之三×期延误天数 。
预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价款5%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奖励办法:3000元/日×期提前竣工天数。
提前竣工奖励金最高限额:合同价款的5%。须经县委政府领导通同意后方可支付。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约定为不延长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1、质量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
3、拒绝监理人管理;
4、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5、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获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7、擅自变更实际图纸的要求;
8、转包工程;
9、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1、未按上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山包所需资料。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公司的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约定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含人工费;周转材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等)及合理利润。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开工后每月的28日前。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质量报表的要求:同时提交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应提交材料设备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资料后7天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和其他地方包括:按通用条款13.4条执行。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1)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未含的项目,(2)主要材料发生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3)变更权、程序按通用条款15.2和15.3条执行(4)改变了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5)在基准日后,以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
发包人违背通用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限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条款的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条款第23.1.1(2)目的约
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是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几率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多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费和规费。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的第15条执行。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第15条执行。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15.3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15.3.1、采用总价子目评标办的,栏标价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照或照相应综合单价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标价)×100%
15.3.3、拦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土建工程可执行《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安装工程可执行《贵州省安装计价定额2004版》。无相应定额项目套用的,有承包人提出价格并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进入结算。
其他需变更的,按《建设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采用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的,拦标价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按照或参照相应综合乘以浮动率计算除单价,拦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但可套用相应定额项目的,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无相应定额项目套用的,有承包人提出并乘以浮动率后经打包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
其他需变更的,按《建设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
16.价格调整
16.1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不调整。 采用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市场询价后综合评定单价调整方法采用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市场询价后综合评定调整价格差额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合同价100万以上,且合同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合同履行期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合同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0天)5%时(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应调整合同价款。与帝国主要材料有:
序号 | 名称 | 涨幅或跌幅比例大于5% | 以造价信息价结合甲方拦标预算价为基准期价格 | 备注 |
1 | 砂石、毛石、条石 | |||
协议包括2 | 水泥(P.O)32.5 | |||
3 | HDPE膜(1.5) | |||
4 | HDPE膜(1.0) | |||
5 | GCL防水毯 | |||
6 | 土工布 |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的确认:根据承包人防渗材料计划进场时机到货量的面积及由发包人就、和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后的防渗材料实有量,作为结算依据。
承包人在填报申请施工进度款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三天内核实已完成工程量,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及时配合监理机构和发包人核对,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需要必须增加的,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审查签证的工程量与施工进度已完成个量同期申报。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执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8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开始计量的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不执行(执行/不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本合同执行总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目总价子目计算。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合同总价子目的分解计量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17.1.5条执行。
17.2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实体性消费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 。
非实体性消费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无 。
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费用全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额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预付方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无 。
预付款支付时间:无 。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和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的拨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的和支付时间的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款和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的全额一次性拨付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条款22.2的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无。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五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人逾期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条款第17.3.3目、17.5.2目、17.6.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其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条款约定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要求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
第22.2款的其他违约的权利。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