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百六⼗九条建设⼯程合同是承包⼈进⾏⼯程建设,发包⼈⽀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程合同包括⼯程勘察、设计、施⼯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的规定。
协议包括 建设⼯程合同是指承包⼈进⾏⼯程建设,发包⼈⽀付价款的合同。建设⼯程合同的客体是⼯程。这⾥的⼯程是指⼟⽊建筑⼯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桥梁、矿井、⽔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程的主体是发包⼈和承包⼈。发包⼈,⼀般为建设⼯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发布的《关于实⾏建设项⽬法⼈责任制的暂⾏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中型建设项⽬,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法⼈。项⽬法⼈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法⼈对项⽬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全过程负责。据此规定,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程建设,由依法设⽴的项⽬法⼈作为发包⼈。国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程建设,应当由建设单位为发包⼈。此外建设⼯程实⾏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程项⽬进⾏分包的,⼯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程的发包⼈。建设⼯程的承包⼈,即实施建设⼯程的勘察、设计、施⼯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程实⾏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程的单位。
本条第⼀款规定的建设⼯程合同的定义,体现了合同双⽅当事⼈即发包⼈和承包⼈的基本义务。承包⼈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发包⼈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付价款。
本条第⼆款规定了建设⼯程合同的主要内容。⼀项⼯程⼀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等⼀系列过程,因此建设⼯程合同通常包括⼯程勘察、设计、施⼯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与勘察⼈就完成建设⼯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作⽽达成的协议。勘察⼯作是⼀项专业性很强的⼯作,所以⼀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与受托地质⼯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程⽴项阶段承包⼈为项⽬决策提供可⾏性资料的设计⽽与发包⼈签订的合同。⼆是施⼯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与发包⼈就具体施⼯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内容,这⾥的建筑是指对⼯程进⾏营造的⾏为。安装主要是指与⼯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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