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无论采纳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必需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具体的工程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还规定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关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假设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17.1 计量
  计量采纳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协议包括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按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各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必需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关于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所以工程计量必必需与质量检验紧密配合,经过专业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由专业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质量合格证书〕,只有质量合格的工程才予以计量。
  工程计量注意事项
  1〕必必需严格遵循工程计量程序。工程计量程序有三个方面约定:一是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程序;二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程序;三是FIDIC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程序。采纳哪一种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应依据工程合同的约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执行。
  2〕严格按工程计量规按时间计量。项目对承包商的计量,必必需按工程计量程序规定的时间或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工程计量,防止超期计量无效和不同步计量造成计价成本不真实。
  3〕必必需全面准确理解技术规范中“工程与计量〞条款。掌握哪些项目该计量,哪些项目已含在相应项目中,哪些项目不计量,工程数量结算规则,采纳何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要确保计量符合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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