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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缔约各方的权益,确保缔约的慎重、具体和严密,合同各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作为合同整体之不可分割的约定。如合同正文约定条款与本通用条款有冲突的,以正文约定为准。
1.定义及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有以下含义: a.“书面”除本合同另有明确所指,包括书写、打印、电传信息、传真及任何其它清晰可辩的文字或图案复制方式。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它联络和所有需要送达的文件或以英文书就或附有经核实的英文译文。如果英文文本与其他语言的文本存在冲突,中文文本优先。 b.“信息提供者”指提供资料、消息、研究、表格、图纸、文本及/或其它包含但不限于提供信息的第三方。 c.“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并
且在中国通常开门营业之日。
d.“适用法律”包括与本合同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宪法、条约、法令、各级立法、普通法、惯例法及司法判例;
1.2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法域。 1.3 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中的条目编号和标题只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 1.4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提及的“条”、“段落”和“附件”应被解释为本合同的条、段落和附件。 1.5 在提到法律规定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不时经过修改、重新制定之法律的规定。 1.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提及的时间都应该是指中国北京时间。 1.7 除非另有规定,在提到本合同、担保文件或其它任何文件时应被解释为是包括经过修改,变更、更新或补充并于该时有效的版本。 1.8 本合同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保证及声明 2.1 合同各方特此做出如下保证和声明: a.如果合同缔结方是个人,其已达成年之年龄,在法律上有行为能力,可有效签订本合同;神智清晰;具有法律资格;没有破产;本合同及所有已订立及将会订立的协议均构成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b.如果合同缔结方由超过一人组成,并属帐户联名持有人之一,则:组成甲方的任何一人,有全权就合同事项给予指示。此等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提取、存入、划拨款项,收取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组成甲方的人士明白并同意,若该等要求付款书、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以甲方为收件人,则对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具有约束力。 c.如果合同缔结方是商号或公司,则其为根据注册成立国法律适当组建并有效存续一个商号或公司;其有权签订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合同和/或根据本合同已制定或将制定的一切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及所有上述合同均构成对该客户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2.2 合同缔结方银行帐号或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他方,由于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收费及通知不达等后果,合同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责任
3.1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2 任何一方将独立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将不作为另一方迟延或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但依法书面主张合同中止履行权利的除外。
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3.5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 异议期的确定
合同一方对他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存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相对方的合同义务履行且异议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3.协议包括7 保质期的确定
合同义务方应当对其所履行的合同义务确保完全符合合同之约定,并应确保其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保质期内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义务方的保质期为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起60天内。
4 保密规定
4.1.任何一方在依据本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可能会获得对方及其关联实体的机密或专有信息(“保密信息”)。各方均确认保密信息的专有性、敏感性以及保持信心的秘密性的重要性。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本身及其条款和内容;(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资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客户信息、价格信息、操作工艺等)。除非根据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外,在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各方及/或各方之所雇人员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上述信息。
4.2 各方均承诺,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
商对文件和交易信息的接触仅限于为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必要职能而必须得知该等信息的人员,并且该等信息的披露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约定事项之目的。任何一方均承诺促使其所有员工、服务人员、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上述保密条款,防止秘密信息的披露。任何一方将许可对方审查保密程序。
4.3 如果一方受法院指令、传票或其他法律、管理机构或类似司法程序的要求而披露任何信息,则该接受通知或指令方均应在收到上述通知或指令后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申请相应的保护。
4.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5.免责条款
5.1本合同下任何一方无须为因不受其合理控制且其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而造成的迟延履行或未履行承担责任。该等可原谅的迟延或未履行可能由以下事项引起,包括但不限于、恐怖活动、叛乱、意外爆炸、水灾、暴雨、自然灾害及类似事件。主张该等不可抗力情
况的一方应在其了解到该等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如发生任何该等延迟,则完成该方在本合同下义务的期限应根据该等延迟的期限自动延长。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因该等可原谅的延迟履行一方不能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且该等情况持续了三十(30)天,对方可终止本合同。尽管有本规定,主张可原谅的迟延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行动以弥补该等迟延或未履行的影响。
5.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无个工作日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6. 争议的解决
6.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2 由
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皆由败诉方承担。 6.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各方发生的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履行。
6.4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6.5 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7. 协议的可分割性
7.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无效或不能履行,本合同其余的内容不应受此影响,而且本合同其余各项条款与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应继续有效并予以执行。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需要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协议履行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9.送达与通知
9.1一方当事人可采用直接、邮寄、传真、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除本合同对有关通知事项已有约定外,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发生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并购、破产,或发生标的房屋抵押、转让、查封、扣押、监管、变卖、拍卖及其他可能影响本通知履行的任何事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
原则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变更未通报而导致送达不能或送达错误的,由变更通报义务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9.2通知直接送交的,由对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门卫及物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签收。当事人已委托其他人代收的,可以由代收人代收。
9.3 邮寄送达的,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为送达地址。当事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的,以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送达日期以回执或者特快专递查询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签收,遵照9.2之约定履行。
9.4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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