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篇一: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合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 X (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 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 X 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 X (1十投保加成率) X 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口方负责投保。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保险公
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 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 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 自动承担承保责任。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
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我国常用的保险单证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等。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规保险合同。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大都出具这种保险单。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一种没有总保险金额限制的预约保险总合同,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
篇二: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
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 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 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 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 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 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 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 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 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 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 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
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 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
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协议包括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 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 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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