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两个主要的协议如何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
当前,在中国海,我国和周边一些国家存在争端。黄海的主要问题是中朝、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东海的主要问题有钓鱼岛主权、中日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南海的主要问题包括岛礁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以及历史性捕鱼权等问题。随着我国管辖海域范围的扩大,使海域划界的潜在矛盾表面化,岛屿主权和资源争端更加尖锐复杂。我国海域内的争端复杂性不仅在于涉及的有关国家多,而且每个具体区域的分歧内容也不同。有的是岛屿主权问题,有的是海岸线划分依据问题,有的是领海距离问题,有的是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问题,有些地区是双边纷争,有些区域则是多边纷争,希望通过一揽子计划解决该地区的分界问题是不可能的。
我们在海洋外交上应坚持同志早就讲过的方针,暂时搁置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力量搞好国内工作,同时在政治上多交朋友,在经济上多开辟新市场。对有争议的领土问题,应有态度,但不宜激化矛盾。要分清敌、我、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纵横捭阖,化解矛盾,不感情用事,以免行为过激,提前激化矛盾,引起众多周边国家起而攻击,使我们陷入被动。解决复杂矛盾不能用简单的方法,而必须将中国海洋问题纳入整个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形势下,实施正确的海洋政治、外交战略。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性的东西,抓住利益关系这条主线,坚持以维护中华民族的战略利益为最高宗旨。
在寻求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的方式时,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依据和平解决争端
它包容了众多争端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将自愿与强制的解决方式结合。
2自愿的方式:双方自愿解决争端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
例如我国与越南通过谈判最终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既相邻又相向,历史上从未划分过北部湾。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
(2)双方自愿的调解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八四条规定:
I.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II. 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III. 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IV.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3强制的方式:
(1)由国际海洋法庭仲裁;
国际海洋法庭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在涉及海洋划界或领土争端等重要海洋争端方面,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海洋法庭这一新兴国际司法机构尚有不信任感。随着公约缔约国的进一步扩大,国际海洋法庭实践的增多,国际海洋法庭的地位必然会有所提升,正如在“200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的专题讲座上,国际海洋法庭扬克夫大法官所言:“其实,当两个
国家在海洋问题上产生了争端并且相持不下的时候,提交给国际海洋法庭来解决,或许这还是比较便捷的一个途径。”
(2)由国际法院仲裁
在《公约》生效前国际法院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最主要的国际机构,国际法院曾先后几次划定大陆架。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它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随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4其他解决方式
(1)有效占领
(2)使用经济、政治、军事威慑压制,取得控制
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形势,矛盾和斗争很尖锐。这是一场涉及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斗争,也是周边关系中的一个热点领域。如果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关系处理得不好,必将影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甚至成为诱发政局不稳的潜在,使陆地经济的各种矛盾特别是人口、资
源、环境三大矛盾更加突出,后果不堪设想。为处理好与海洋周边国家的关系,我国要完善海洋法律制度,制定划界方案,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措施,加强执法护法能力建设,加快海洋合作开发步伐。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颁布之后,立即制定配套法规,形成法律体系。其次,分海区、分国研究制定划界方案,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对策,并逐步开展与邻国的海域划界谈判。第三,加强海上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准军事化的中国海监队伍。第四,制定有利于在争议区合作开发资源的政策、措施,积极扩大与周边国家合作开发领域。国家要有计划地安排骨干企业进入争议区开发资源,以开发促谈判,扩大开发成果,为划界谈判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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