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中两个主要的协议(一)、保证合同项下的价款支付
这是保函之所以能成为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基本原因。例如,买卖合同及劳务承包合同项下的付款保函、逾期付款保函、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补偿贸易保函、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保付保函、借贷合同项下的贷款归还保函、票据保付保函以及其他诸如费用、佣金、关税等的保付保函,都是用来保证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方按期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合同价款,保证合同价款和所交易的货物、劳务、技术的交换。
(二)保证在违约情况发生时受害方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比如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等都是保证合同项下除付款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正常履行。
可见,银行保函的适用范围和担保职能十分广泛,它不仅可用来充当各种商务支付的保证手段,以解决各种交易(不仅仅是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以及费用支付的问题,又可以用来作为对履约责任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制约手段和对违约受害方的补偿保证工具。可以说,在任何一种
交易过程或商务活动中,倘若一方对另一方的资信、履约能力和决心产生怀疑而寻求银行作为第三者介入并担保时,都可以使用银行保函。
四、银行保函的性质
银行保函的性质,就是保函和基础业务合同的关系
(1) 根据银行保函与基础业务合同的关系不同,银行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相应的银行付款责任也有所不同。
从属性保函是从属于基础合同的银行保函,保函项下的索赔是否成立是以基础合同条款为中心的,如果基础合同无效,银行的担保责任即告消灭。如果委托人依法或依合同对受益人享有抗辩权,则担保行可以同样用来对抗受益人的索赔。如果委托人业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业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行也随之免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在从属性保函下,担保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只有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得以认定,担保行才负责赔偿。此时,第一性责任在于申请人,只有申请人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担保行才
履行责任。
而独立性保函是指根据基础合同开具,但又不依附于合同而独立存在,其付款责任仅以保函自身的条款为准的一种保函,即只要银行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行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又称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在独立性保函下,担保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即便申请人履行了合同,如果受益人仍能提出合理索赔,担保行也应付款;反之,即便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如果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担保银行也不会付款。因此可以说,独立性保函的付款责任只与保函自身条款以及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密切相关,而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必然相关。
不过,独立性保函的“独立性”也有局限性,即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受益人有欺诈行为(如明知委托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所有的责任仍提出索赔),则受益人无权得到赔付。
(2)银行保函本质上是以促使申请人履行合同为目的的银行信用。虽然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担保行的付款责任也有第二性第一性之分,但银行保函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担保而不是付款,其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具备索偿的情况下才发生支付,即从本质上看,银行保函只有在交易没有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才发挥其促使交易正常进行的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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