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3与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 《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而就《巴塞尔协议Ⅱ》来看,《巴塞尔协议Ⅲ》有着以下几点区别:
《巴塞尔协议1》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巴塞尔协议2》在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并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同时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而《巴塞尔协议其中两个主要的协议3》将在资本组成中的附属资本的项目内容和比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并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同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线上调至6%,将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提高至4.5%。而要求总资本不得低于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
《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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