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上两个重要不同
篇一:海商法复习
海商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
1海商法的含义
狭义: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广义: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狭义:
广义:
3海商法的性质:民事特别法
4海商法渊源形式,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
渊源形式:(1)国内立法(2)国际条约(3)国际海事惯例(4)判例(5)学说我国海商法法律体系:(一)国内立法
(1) 法律: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冲突法规范
(2) 行政法规
(3) 部门规章
(4) 地方性条例
(二)国际海事条约
(三)国际海事惯例
5海商法立法特点(论述)
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缺点:缺乏完整性缺乏系统性难以充分保护本国利益总结:CMC面临的任务:本土化
6海商法基本原则(大题:有哪些、为什么)
基本原则:整体性原则国际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海洋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
1船舶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船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船舶所有权的概念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船舶所有权特征客体权利主体权能船舶所有人特殊的义务和权利特殊的公示方法船舶所有权内容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消灭:永久消灭/绝对消灭
法律上的消灭/相对消灭
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
概念是指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约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共示性限定性追及性
担保的债券借贷之债其中两个主要的协议
取得
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②签订书面合同③船舶共有下的抵押权设定
消灭
①抵押船舶的转让问题②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被转让
转让
①主债消灭②船舶灭失③法院拍卖④抵押期限届满
受偿顺序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实现条件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
方法拍卖
标的:营运中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打捞的沉船
船舶留置权
概念是指法律赋予造船人或修船人在船舶所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标的船舶,包括属具
担保的债权修理费用、建造费用
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取得法定性——到期未付款而债权人占有船舶
转让转移占有
消灭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船舶灭失or被征收、没收、征购丧失占有债务人提供了其他可接受的担保行使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要通知债务人);折价、拍卖、变卖
船舶优先权
概念海事请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所享受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标的:船舶及其属具
担保的债权A.船员工资福利B.营运中的人身伤亡
C.港口使费
D.救助报酬
E.因侵权产生的财产索赔
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
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产生所担保的债权一产生,就随之产生
转让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消灭①时效届满仍未行使权利②法院拍卖③船舶灭失
5.比较船舶物权的性质、形式要件(即取得条件)、标的
6船员的概念、船长职能、主要权利
广义接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狭义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受船长指挥并服务于船上的人员,其中不包括船长、引航员、实习船上的学生、订有适当契约的学徒、海军人员以及担任政府长久职务的其他人员
职能管理职能(首要,最高)司法职能公证职能紧急处分职能代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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