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制度
其中两个主要的协议
摘 要
根本违约制度作为规范合同之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从产生之后就一直备受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使之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条款并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制约和调整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采取各同救济措施的重要规则,它有利于维护合同纪律、保障交易安全。我国1999年《合同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
本文通过对《公约》及其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最后系统的总结出根本违约的意义。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公约》的概论。通过对《公约》的产生及影响进行简单介绍之后引出对根本违约制度意义的研究;第二部分、根本违约的认定。通过对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研究来对根本违约自身进行一次全方位的了解;第三部分、根本违约的特殊形态。通过对预期根本违约和部分根本违约的研究来解读其特殊的一面。
关键词:公约 根本违约 构成要件 特殊形态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Abstract
Fundamental breach of the contrac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as the norm amo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From generation, it has always been of concern. One of the most notable is adopted to by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which made it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terms and occupie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adjust the system as a constrained non-defaulting party in the event of default by the other party to take all the important rules with the relief measures, it is conducive to maintenance contract discipline,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China's 1999 "Contract Law" also stipulates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n "Convention", which has careful analysis and in-depth study, summed up the final system's value and its own shortcoming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Part I, "the Convention" overview. Through the "Convention" background,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e leads to a simple introduction to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fter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system; the second part of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features. By the definition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components, classific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research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itself, constitute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n which elements of the analysis is the key; the third part of the special form of fundamental breach. Through fundamental breach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art of the research to interpret their particular side
第一章 概论
根本违约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一直吸引着无数学者的研究和关注,
其中尤以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居多。而如果我们真想研究该制度,我们就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公约》。因为只有先了解了《公约》并在对《公约》有了认识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的深入了解其中的根本违约。本章采用的就是由表及里即从《公约》入手,再逐步深入到根本违约的研究过程。
1.1 《公约》的产生和影响
1.1.1 《公约》的产生
1980年在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社会通过集体努力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下简称1964年海牙公约)的基础上达成的。尽管1964年海牙公约没有取得成功,但是却给《公约》的起草奠定了基础。在这之后《公约》借鉴了其不足之处,吸纳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特点。其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反复磋商、修改和各种技术处理,使各国之间由于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而难以统一的棘手问题,诸如合同形式、实际履行以及所有权转移等问题,通过不同的方式,使之都得到较好的解决,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公约》囊括进了许多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贸易国家,截止于2011年5月15日,全世界总共有76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中国也是其中之一。
1.1.2 《公约》的影响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公约,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公约》当初制定的目的旨在协调各国在国际货物销售领域内的差异和分歧,进而为买卖当事人双方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框架,从而减少交易风险和争议产生的成本。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公约》已经实现了其当初的目的,它也因此被誉为是调整国际贸易范畴内“巨大的飞跃”,其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公约》不仅建立起一个规制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框架,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有关国际贸易统一的实体法。
第二、《公约》影响力之广泛,不仅为后续的公约的起草树立了一个成功的范本,更为消除全球贸易上的法律障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正是由于《公约》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不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还是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的诸多学者都纷纷对公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然而,在看到《公约》的重要作用之余,也不难发现:一方面,公约作为一种各国法律、两大法系协调之产物,必然会存在妥协和模糊不清之处。因而这也构成了公约统一适用的障碍;而另一方面,公约调整的是私法范畴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各个缔约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适用解释均不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先例,也不产生相应的拘束力。所以,尽管有了一个统一的公约文本,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解释机制,因而在实践中也加大了对公约适用的难度。但总而言之、尽管《公约》并未解决与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也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但它确实较好地协调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符合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故而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接受和采纳。
1.2 《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意义
1.2.1 根本违约影响受害方的救济
受害方救济也即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
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
无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及《公约》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买方或卖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其中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以及交付替代物等。但由于根本违约已经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当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等对于受害方已无多大意义,所以受害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就是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这两种。下面就来对它们进行一下简单介绍。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作为《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其目的不在于惩罚违约方而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其能够得到他订立合同时所合理期望得到的东西。一般来说,它可以在任何违约情况下单独或者与其他救济方式共同行使,但由于它还可以作为受害方在根本违约情况下采用的救济方式之一,所以其也备受关注。在这我们主要需要了解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
《公约》第74条关于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依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在这里损失包括了两个方面: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财产的直接减少是指因一方违约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或价值的减少,又称为积极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指如果违约方正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受害方本来可以得到的收入,主要指利润,又称为消极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损失都是受害方可以主张的权利,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只有当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时,受害方才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受害方不能解除合同。
在《公约》中,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受害方通常都是采用宣告合同无效来解除合同。可见宣告合同无效需要具备根本违约这一实质条件同时根本违约的效果是使受害方可以
宣告合同无效。而哪些情形下受害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呢?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卖方或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该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该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3、预期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4、卖方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5、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反合同;6、在分批交货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对以后各批货物或对整个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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