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研究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由两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了维持感情或者家庭的稳定,于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条件下,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双方经意思表示一致,自愿签订的有关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协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的种类繁多,根据协议中的不同约定,大致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1.离婚赔偿型。这种类型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维系感情,稳定家庭之目的,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订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否则提出离婚一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2.外遇赔偿型。这种类型的夫妻忠诚协议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的最多,一般约定夫妻双方间要互敬互爱,任何一方不能有不忠于对方的婚外性行为或者婚外情,如果一方出现了协议中的违约行为,则其必须按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损失。
3.空床费赔偿型。夫妻双方为了防止一方出现夜不归宿,可以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以时间为单位来计算支付给对方的赔偿金额。
4.爱情基金协议。夫妻双方约定,家庭设立一个爱情基金的账号,每月定时把双方的一部分收入按固定比例存入此账号中,如果双方都没有背叛对方、没有违反忠实义务,那么双方存在爱情基金里的财产可以供夫妻二人来养老;如果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则账号里所有的财产归对方所有。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其中两个主要的协议
生活中人们常用契约形式来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契约的本质是意思自治,而夫妻忠诚协议正是以契约形式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婚姻具有合同的属性,而夫妻忠诚协议正体现了这一点,将婚姻视为契约是大多数学者支持的观点。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协议订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契约上的权利义务随之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是
将《婚姻法》忠实义务在生活中的具体化体现,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下来,是对婚姻关系的一个补充协议,表现了夫妻双方要求彼此间忠实于对方的合理意愿。所以,夫妻双方应遵守忠诚协议的约定,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平等条件下,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形成共识,自愿嗟商达成合意,以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内容的协议。忠诚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合同法的主体构成要件相吻合;夫妻之间是平等关系的民事主体,法律都会平等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夫妻双方是自愿订立书面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充分的讨论和思考后最终达成的共识,对夫妻间的具体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约定了违约的后果,这就形成了夫妻忠诚协议,符合了合同的法律特征。我国虽已将夫妻忠实写进了法条,但是没有提高到法定义务的高度。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中将忠实义务具体化,明确约定违约后果,这样可以使得夫妻忠实义务具备了可操作性,可以相互旳约束夫妻对方,使其谨慎行为,能随时清楚的意识到违反忠诚协议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样对于夫妻间的感情加固、家庭的和睦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为人身权是由法律来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以私自以协议方式来设定个人间的关系,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从签订忠诚协议的
主体、内容、意向看,夫妻忠诚协议是与身份有关联的,而婚姻、收养等与身份有关系的协议却在《合同法》第2条第2款予以排除适用,所以,此类夫妻忠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规范。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标准
1.涉及人身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一般夫妻忠诚协议中具有人身性条款的例子主要有如下几类: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如果出现了婚外情行为时,出轨方不可以主动的提出离婚要求,同时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对方提出的任何离婚条件。再者可以约定,违约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或者约定夫妻双方结婚后永远不能离婚等。我国的婚姻推崇的是自由原则,离婚时双方可以因感情不合,婚姻家庭破裂为由自由去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的变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这在我国《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惩罚违约方的措施和手段有很多,不能把离婚来作为惩罚性措施。若夫妻忠诚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变动的约定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原则,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时,那么此类型忠诚协议是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2.涉及财产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夫妻忠诚协议中经常出现这样分割共同财产的内容,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行为后,让丈夫写下保证书与第三者切断一切来往关系,双方签订协议,
约定如果丈夫再出现这种行为,则妻子个人拥有家里的绝大多数财产,甚至全部家产都归妻子个人所有。我国虽有法律规定可以对双方结婚以后的财产或婚前的所得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忠诚协议中出现这种类型的约定,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候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平等自愿、友好达成一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条件下订立的忠诚协议,同时,双方的结婚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也不能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作为离婚时候财产分割的依据,此类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中出现的“违约金”“罚金”等赔偿措施可以视为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等四种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情形,因为受到通奸、婚外情等不忠行为而获得的救济,是对目前立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责任规定不足之处的补充。”并且如果该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双方平等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罚金”等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中财产给付的精神损害违约金性质及规制
当夫妻忠诚协议出现涉及财产类的约定时,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从根本上看是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所附的延缓条件,当所附的条件成就时,此忠诚协议才能生效。这里的附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给付,当条件实现后,第二个法律关系才成立,不作为的身份行为是第一个法律关系的主题,财产给付是第二个法律关系的主题。我国法律不允许对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约定。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赔偿的约定,实质是对违约金的约定,是用来弥补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违约金,所以,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应认定为是精神损害赔偿。当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时,是否应完全支持呢?完全支持的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对离婚自由造成伤害。所以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夫妻忠诚协议中所约定的附条件财产给付,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出现过高的违约金后,可以由违反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要求进行调整,法官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酌情考虑予以减少或减轻违约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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