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与合同的解释顺
篇一:“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
这是一个大多数同志常问的一个问题,回答如下:
一、《08清单规范》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首先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
? 其次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所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
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
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三、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明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四、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结论:从以上四个方面的依据来看,三者解释顺序为:
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
篇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这个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拿出来供大家进行讨论,下面个人也回复了一点,三楼是另一资深人士的回评。大家共勉。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里面包含具体那些协议?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
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
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
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那种认为只
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