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劳动职员安置方案设计及工作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处理,包含广大职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事关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一份好职员安置方案是企业改制得以顺利进行有力保障。所以,我们必需充足认识到这项工作关键性。下面,我从以下多个方面来讲一讲劳动职员安置方案设计及具体工作步骤。
一、方案设计前提工作
首先,必需明确改制具体形式及目标。从产权归属角度讲,国企转制可分为以下多个类型:第一,改制后仍然保留国有独资性质;第二、改制成国有控股国有企业(这又分为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两种形式);第三、改制成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第四、改制成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其中包含被民营资本或外资收购或吞并,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改制形式不一样,对职员安置方法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法全部是有所区分。比如:职员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政策,就能够采取变更劳动协议,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方法;对于改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则不管职员是否在改制后企业就业,全部应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并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对于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员安置则是采取支付一次
性安置费形式。
其次,必需对本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进行具体了解,对相关数据进行正确统计。我们律师称这项工作为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 企业总人数及其分布情况,并按年纪、岗位、性别等进行分类;
2、 企业离退休人员具体情况(包含有没有符合提前退休人员情况)
3、 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企业分布情况;
4、 企业职员名单(包含参与工作时间、档案工资、工龄、性别、年纪等情况);
5、 企业职员和退休人员参与社保、医保情况;
6、 工伤、残人员具体数目、等级和参与工伤保险情况及赔偿情况;
7、 处于“三期”女职员具体数目;
8、 企业有没有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费人员及具体情况
9、 现阶段企业内退、协保、退养人员标准和具体数目和工资发放标准;
对以上信息把握有利于对改制成本进行较为正确预算。
二、 职员安置方案内容
根据《企业改制职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措施》要求,职员安置方案关键包含到以下多个方面内容:
1、 职员安置基础标准:(1)坚持依法办事标准。要求严格遵遵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要求全部工作全部应该公告,全部职员享受相同政策及经济待遇;(3)众路线标准。要求要广泛咨询和充足尊重职员意见;(4)充足维护职员利益标准。(5)整体设计和分布实施相结合标准。等等。
2、 企业职员基础情况:前面在尽职调查中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方面说明。但在方案中关键突现:(1)企业职员总人数;在岗职员人数;离、退休人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内职员人数;距法定退休年纪5-内职员人数;(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3)企业职员年/月平均工资;(4)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
3、 企业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要依据不一样改制形式和不一样对象作出不一样处理。应遵照依法和协商一致标准,关键经过以下多个方法来调整和职员劳动关系。第一个方法、终止劳动关系。关键是针对那些劳动协议已到期或企业和职员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协议职员。相关对这部分职员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我是认为,《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要求:“劳动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协议即行终止,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同时要求;“国家另有要求,能够从其要求”,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80号文件要求,《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暂行要求》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员劳动协议期满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相关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地方有要求,能够按地方要求实施。地方没有要求,以《要求》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要求》废止前企业录用职员,劳动协议期满后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要求》废止前工作年限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出12个月;对在《要求》废止后企业录用职员,劳动协议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能够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原国有企业职员终止劳动协议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我认为,能够按企业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员支付一定生活补助费,以降低企业改制阻力。同时,这部分职员能够根据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方法、解除劳动
关系。根据省属企业改制政策,关键是适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职员,包含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职员(如停薪留职、两不、放长假、内退,这些人劳动关系处理将在下面单独讲到)。而长沙市《相关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细则》(长政办发【】35号)则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全部职员全部应该和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协议。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员全部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相关要求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和其解除劳动协议,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三种方法、变更或重签劳动协议。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职员。根据11+1文件要求,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改制后企业应和职员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条件职员,职员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以后,改制企业需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且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条件职员,应将职员在改制前后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经济赔偿金。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还应该注意几类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第一、理顺不规范劳动关系。这些职员包含:停薪留职、两不、放长假,长久病假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该通知其在要求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手续;同时也要对她们进行安置。以上人员在要求期
限内不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能够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挂靠在企业人员,应通知其限期来企业办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挂靠”关系自动解除。第二、工伤、工残人员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员,应该依据市级以上劳动判定委员会判定伤残等级,由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相关费用,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费用提留,将在下面包含到。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因为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要求,根据劳动法要求,假如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够和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可能将其移交给改制企业,但也能够采取解除劳动协议同时补发医疗内工资措施给予处理。第三,改制时处于“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员劳动关系处理:这部分职员,依据劳动法要求,企业也不能和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采取解除劳动协议,补发职员在三期内工资措施给予处理。
4、 职员分流安置形式:职员分流安置形式关键有以下四种:第一个、和改制后企业签署新劳动协议,确定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改制后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员,和职员重新签署劳动协议,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条件职员,职员提出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改制企业应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改制后为非国有
企业,假如企业要招聘职员,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员。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方法来录用原企业职员。第二种、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含5年)职员,可实施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按要求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要求给内退人员发放基础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第三种、协议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10年职员,解除劳动关系,可和改制企业签署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要求或协议代缴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要求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成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第四种、自谋职业。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职员,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措施处理。
5、 离退休人员管理:第一、退休人员管理。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关键是经过参与社会保险统筹,预留一定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即实施社会化管理。第二、离休干部管理。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改为非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按属地标准交由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措施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里面包含具体那些协议? 6、 社会保险关系续接:改制企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大致实施三种措施:第一个是由改制后新企业对重新签署劳动协议职员整体办理续保手续。第二种是由改制后新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年以内职员实施内退,对距法定退休年纪5-10年职员实施协保,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医疗保险费,直至达成法定退休年纪为止。第三种是自谋职业职员,不管以何种形式再就业,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标准和相关统筹缴费要求,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根据文件要求:采取前两种,由改制后企业在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异动、接续等手续。第三种方法,由自己到社保机构办理,也能够委托职介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改制分流企业也要立即为职员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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