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文 号】国办函〔2020〕11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市域(郊)铁路是连接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和周边城镇组团,为通勤客流提供快速度、大运量、公交化运输服务的轨道交通系统。发展市域(郊)铁路,对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等具有一举多得之效,有利于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扩大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为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积极有序推进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建设,统筹规划布局,加强资源共享,创新投融资模式,优化运营服务,强化与城市建设有机衔接、深度融合,进一步增强市域(郊)铁路运营供给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大城市功能布局、引领现代化都市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市域(郊)铁路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绿环保的优势,依据都市圈空间功能布局、产业人口分布和规划发展方向,综合交通需求、财力支撑、生态环保等因素,合理规划确定路网规模、系统制式、运营模式及投融资模式。
  统筹衔接、资源共享。加强市域(郊)铁路规划与国土空间、城市和都市圈、多层次轨
道交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铁路枢纽、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衔接,大力支持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能力或对既有铁路适当改造后开行市域(郊)列车,因地制宜规划新建线路。
  明确责任、合作共赢。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推动项目共建、资源共享,促进交通拥堵缓解、企业经营合理回报、众出行更加便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改革引领、协同创新。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建设管理和政策法规,创造公平、公正、开放、平等的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政府、铁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运营管理、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合作。
  二、明确功能定位和技术标准
  (三)功能定位。市域(郊)铁路主要布局在经济发达、人口聚集的都市圈内的中心城市,联通城区与郊区及周边城镇组团,采取灵活编组、高密度、公交化的运输组织方式,重点满足1小时通勤圈快速通达出行需求,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层次清晰、功能定位合理、衔接一体高效的交通体系。市域(郊)铁路应突出对都市圈主要功
能区的支撑和引导,线路尽可能串联5万人及以上的城镇组团和重要工业园区、旅游景点等并设站,提高客流聚集能力。
  (四)技术标准。市域(郊)铁路新建线路单程通行时间宜不超过1小时,设计速度宜为100—160公里/小时,平均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早晚高峰发车间隔不超过10分钟,具体技术标准应根据客流需求、服务范围、工程条件、用地标准等合理确定。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工程环保措施效果,优化选址选线,集约节约通道资源,合理确定新线敷设方式,原则上以地面建设为主,困难路段可考虑采用高架方式,进出枢纽的个别路段可研究采用地下方式。从严控制工程造价,新建线路直接工程费用一般不高于同一地区轻轨工程费用的75%。
  三、完善规划体系
  (五)责任主体和发展条件。都市圈所在地城市政府是发展市域(郊)铁路的责任主体。对符合市域(郊)铁路功能定位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市域快轨、市域快线、市域铁路等,统筹纳入市域(郊)铁路规划管理。全面放开改造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项目实施条件,城市政府和铁路企业协商决策后即可组织实施。在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
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财力有支撑、客流有基础、发展有需求的地区规划建设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强化都市圈内中心城市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便捷通勤,其他条件适宜地区有序推进。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六)规划编制和管理。都市圈所在地城市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交通等相关规划,会同相关方面在深入研究运输需求、功能定位、规划衔接、生态环保要求等基础上,坚持利用既有线路与新建线路相结合,合理确定线网布局,科学编制市域(郊)铁路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设规模与时序、系统制式、敷设方式、衔接换乘、资金筹措等,同步做好沿线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规划范围主要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对具有同城化趋势、通勤需求较高的毗邻城市(镇)可予以延伸覆盖。跨越城市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及实施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统筹。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建设规划的报批和审核,比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
  四、有序推进实施
  (七)优先利用既有铁路。结合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铁路枢纽功能调整,加强对既有铁路资源利用的可行性论证,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内部铁路功能合理外迁,充分挖掘和释放运力,
积极创造条件开行市域(郊)列车。支持通过优化运输组织、补强既有铁路、改扩建局部线路、改造站房站台、增建复线支线及联络线、增设车站等方式,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八)有序推进新建项目。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按程序审批(核准),严禁以新建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批准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的城市,要按照功能适应、标准适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技术方案比选,合理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确保建设时机、规模与城市发展需求、财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超前或重复建设。
  (九)加强综合衔接配套。加强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一体化衔接,鼓励多线多点换乘,统筹协调系统制式,推动具备条件的跨线直通运行,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整体效益。强化与机场、公路客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效衔接,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服务和快速集散要求,推进基础设施、标识信息、运营管理等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市域(郊)铁路站点应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自行车通行和停放相关服务设施,并在线路和时刻上与城市内部各种交通方式做好衔接,便捷众出行。
  五、优化运营管理
  (十)实行公交化运输组织。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要加强运输组织协调、客运组织优化,采取增加既有列车停站、提高重要客流集散地停站频率、增开通勤高峰时段列车等措施,满足快速通达出行需要。新建市域(郊)铁路的,应根据客流需求等设置越行条件,尽可能满足快慢线运输组织要求,推行“站站停”与“大站停”相结合的灵活运输组织模式,提供多样化、便捷化出行服务。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十一)提升运营服务水平。优化市域(郊)铁路购票、进出站、乘车等环节的组织模式和流程,依托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拓展网络查询、移动支付等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贴心的运输服务。推进市域(郊)铁路与其他轨道交通系统安检互信、资源共享、票制互通、支付兼容,切实提升衔接效率和服务品质。有关城市要完善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的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
  (十二)鼓励多元化运营管理。创新铁路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方式,通过自主运营、合作运营、委托运营、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因线施策合理选择市域(郊)铁路运营管理模式,实现互利共赢。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运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支持铁
路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具有相关经验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域(郊)铁路运营。鼓励有条件的线路探索网运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模式,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租用线路时刻和车辆设备等提供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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