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8.14
【字 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
【施行日期】2014.08.14
xpath注入与实体有关么【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212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扶持资金
  各市、县(区)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创业扶持资金,筹集渠道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在保障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前提下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调剂;在保障失业保险金基本支出的前提下,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当地确定的其他渠道。各统筹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创业扶持资金时,要一并考虑安排统筹县(含省财政直管县)的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
服务平台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以及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省财政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增长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县(市)、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和就业创业工作实绩突出县(市)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二、关于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奖补机制
  从2014年起,省每年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对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奖励,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奖补资金数额与上年度当地财政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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