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境直购的监管代码
从整串代码代表的意义可以判断,“96”代表“跨境”,“12”代表“保税”。
一、9610——直购进口模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暂存区),电商企业拆大包按小包(单个订单包裹)逐个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再由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二、1210——保税备货模式
“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俗称“备货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跨境电商网站可以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再进行网上的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没卖掉的就不能出保税中心,但也无需报关,卖不掉的还可直接退回国外。之前获批跨境进口试点的城市共有15个,分别是: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合肥、成都、苏州、大连、青岛。2019年1月1日,新设的2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分别是: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
三、1239——保税电商A
“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
与“1210”监管方式相比,“1239”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需要注意的是,区别于“1210”监管方式的是:国内15个试点城市,以及19年新设的2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至此,在新设第三批试点城市之后,国内保税进口分化成两种:一是新政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开放保税
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海关在监管时为了将二者区分开来:对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两者重点区别在于是否免单通关。
(海关总署2020年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发布的新增列海关监管方式“9710”和“9810”
四、9710——跨境电商直接出口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企业;个人网站的制作代码
五、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
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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