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的免责判定标准
摘要:文章以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与免责判定为视角,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正确的适用方法,以期对当前视频分享网站“版权困境”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视屏分享;免责;《条例》第22条
一、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现状
视频网站发展迅猛,但面临的侵权问题也是大量的。优酷被起诉42起,胜诉2起,败诉29起,其余和解;土豆被起诉80余起,胜诉3起,败诉70起,其余和解;酷6被起诉27起,胜诉1起,败诉23起,其余和解。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可以以“避风港”规则作为抗辩理由,则败诉率极高,《条例》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为什么变成了“暴风角”?
二、对视频分享网站的“标示义务”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其正确适用方法
2008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慈文公司诉我乐公司一案,我乐公司未经慈文公司的许可,在其的网站上播放电视剧《家》。法院依据我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认为我乐公司已经在56网上明确其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56网上也公开了我乐公司的名称、和网络地址,符合有关法
定免责事由的要求。
《条例》第22条第一项: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把这项作为免责的条件,会存在以下的误区:将“标示义务”认为是视频分享网站免责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只要不具备《条列》22条列举的任一项,就必须承担责任。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法院判决理由。
笔者认为上述法院的这种认识是不可取的,首先,目前绝大数视频网站为了避免侵权纠纷,在其网站首页都会有很醒目的格式条款或者声明免责的合同,其目的是想告知上传视频的用户该网站仅为用户提供视频存储服务。其次,《条例》的制定者对此项免责条件做了如下解释,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告知权利人视频分享网站仅为用户提供了平台,并非版权作品的上传者,避免在发生纠纷时权利人将视频分享网站等此类网络运营商告上法庭,浪费司法资源”。第三,“标示”只是承担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如果视频分享网站没有标示其网站的用途仅为用户提供视频存储的,视频网站将承担自己提供的仅是视频等信息数据存储空间的举证责任。
三、对视频分享网站的“主观过错认定”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其正确适用方法
2008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千钧网络公司诉激动影业公司侵权一案,原告激动网络公司享有电影《精舞门》
的权利人,千钧网络公司在未征得激动网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56网上向用户提供《精
舞门》的在线播放。法院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推出千钧公司作为视频分享网站的运营商,对于用户上传至56网的视频内容负有事前审查的义务,有能力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条例》第22条第一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视频分享网站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是事先的监控义务,还是事后的注意义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十项内容,具体都是不得包含反动、暴力、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的方面。有些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就认为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有一种事先的审查义务。
视频分享网站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应负一种事后的注意义务。首先从《规定》的16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的初衷是从国家和个人隐私权出发的,审片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反动、暴力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的方面的。其次,如果赋予视频分享网站事前的审查义务,视频分享网站就要审查即将上传的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或授权,是否是侵权作品等,就把网络运营商放在了审判者的地位。对此视频分享网站也
要花费更多时间审核该版权作品的合法来源,对于目前的追求效率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多数网站都不会尽到这样的义务的。
四、对视频分享网站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其正确适用方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网乐互联科技公司诉土豆科技公司一案中,未经网乐互联科技公司许可,土豆公司在其网站上播放电影《樱桃》。法院认为土豆公司在其网站上插入了海量广告,虽然用户免费观看,但在点击播放涉案电影时会强制性跳出广告页面,用户无法跳过广告直接观看电影,这也就决定了观看涉案电影和观看广告的人数是成正比的,土豆公司从其视频分享网站上可以获得广告经济利益。而在上述提到的慈文公司诉我乐信息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我乐公司的网上视频,用户可以免费观看,用户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即使涉案的视频网页上出现广告,但并不能说明就可以从中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①
笔者认为对于在上传的视频中插入广告的行为,应该区分情况,首先应确定视频分享网站的收入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侵权行为对视频分享网站的收入没有实质性影响,如在慈文影视诉北京我乐案中,被告的广告收入是由客户固定支付的,与涉案作品本身并无联系,就不应认定网站运营商从视频插播的广告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
但是如果被告的广告收取费用和侵权视频的点击率和在线观看率有关,则要做出相反的认定。
五、对视频分享网站免责的“通知―删除”程序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其正确适用方法
近几年视频分享网站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非常之多,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本身视频分享网站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比较多,另一方面法院对视频分享网站的态度过于严苛也容
免费分享的网站有哪些
忽视,从上述的分析中到处都可以看出法院过分的偏袒著作权人的地方,另外大多数权利人滥用自己诉讼权利的现象也比较多,只要在视频分享网站发现自己的作品,便会直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获得权利保障,而非事先通过“通知―删除”这一快速效率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条例》第22条第五项: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知―删除”程序设立的目的是想通过快速效率程序来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司法程序的漫长和低效率,这一规定的目的也符合现金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版权人只要向网络运营商提供了足够的证明材料,网络运营商就应采取删除等其他必要的手段,以避免侵权行为的继续发展。这一项规定就是要在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一种合作机制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减轻法院的讼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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