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免费分享的网站有哪些
江春妍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摘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按侵权行为具有其自身特征,即间接侵权行为不受专利权控制;主观过错为构成要
件;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间接侵权行为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伤害。我国应当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关于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责任,明确规定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责任条款和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注意义务;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1-11-08
[作者简介]江春妍(1984-),女,黑龙江鸡西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和便利。然而,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许多因网络而出现的法律问题。例如,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的各种硬件和软件的支持,使全球信息传输畅通无阻,同时,也正是视频分享网站提供的这种服务,使得用户从互联网上获得各种信息的方式变得更为简便,导致互联网上侵犯书籍、电影、音乐、软件等各种形式作品著作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由于互联网存在数字化、虚拟性、技术性、全球性等特征,大量的作品使用人是匿名的,传统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使用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已远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多的著作权人转向于追究视频分享网站的责任。以此,对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视频分享网站的含义
视频分享网站(简称IPP),是指为用户信息传播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其作用是为用户提供一
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帮助用户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可见,视频分享网站的作用只是提供信息上传的交流服务平台,用来存储用户上传的信息,用户将自己计算机中存储的信息上传至该平台,其他的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观看或下载信息,存储至自己的计算机中。
目前,按照内容可以将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分为二类:门户型视频分享网站和垂直型视频分享网站。门户型视频分享网站,将播客和宽频合并,借助于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集成相关的资源的能力,可以在短期内实现比较高的点击量,典型的门户型视频分享网站包括新浪播客、搜狐视频、QQ 播客等。垂直型视频分享网站是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人或某一特定需求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和相关服务的视频分享网站,其特点是“专、精、深”;而门户型视频分享网站属于水平网站。土豆
网、优酷网等都是垂直视频分享网站。
关于视频分享网站,按照技术可以将视频分享网站分为三类:互联网连接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在线服务提供商、电子布告板(BBS)经营者。按照技术可以将视频分享网站分为三类:互联网连接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在线服务提供商、电子布告板(BBS)经营者。互联网连接服务提供商(简称IAP)提供客户机器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以支持用户访问互联网上的信息,即用户是通过他们的服务与互联网连接的。内容提供商(简称ICP)是选择信息并使之传输的人,即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人,或者说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ICP 通过互联网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网主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上载新的资
源使网页升级,其通过有目的性的筛选、分类、编排而将各种信息传递给用户。通常情况下这种服务是单向的,用户只能下载或浏览,却不能修改网站的内容。由于这类网站上经常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内容,所以内容提供商会受到侵犯著作权纠纷的连累。例如: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如果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上传他人合法作品,即要承担ICP 的版权侵权责任。在线服务提供商(简称OSP)作为网上信息传输的媒介,与ICP 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本身并不组织、
筛选所传播的信息,而只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播或接受信息。为了传播信息,OSP 经常会侵犯他人作品的版权,表现为把侵权作品放置于网络上供用户浏览下载,这种情形符合“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OSP 的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电子布告板系统是用户用来交换信息的平台,它为用户提供免费得交流空间,供用户阅读上传的信息或是自己发送的信息,并可以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流。BBS 经营者一般不提供任何信息,只是提供是信息交流顺畅的工具和平台。他并不对上传的信息进行筛
第2012年第1期(总第389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1,2012Total No.389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1-0127-02127--
选和分类。
二、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行为释义
总结各国的立法与判例,可以将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概括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而是故意引诱、帮助、为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视而不见,以至于直接侵权后果的扩大的行为。间接责任包括本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却因法定原因要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均不受专有权利的控制
我国《著作权法》为作者规定了复制权等17项专有权利;为表演者规定了现场直播权等6项专有权利;为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了复制权等4项专有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根本目的不是确认作者本人有积极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而在于使作者得以控制他人的特定行为。权利人及其授权的人可以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其他人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该行为,否则构成对专有权利的直接侵权。因此,凡是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都是直接受到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间接侵权与之不
同: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并不受到专有权利的直接控制。
(二)“间接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著作权类似于物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绝对权,权利主体为著作权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所有人。法律规定专有权利,就是为权利人划定一片禁区,未经许可,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如同擅自闯入这片禁区,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与物权人可以通过占有来保护物权不同,版权的保护更为复杂,因为作品可以被承载在无数的载体上被传播,权利人只用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控制这种侵权行为。法律必须规定:任何人非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权利人无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是过错较轻就可以免除或是减轻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因为间接侵权的行为不受“专有权利”的控制,法律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而提出“间接侵权”这一概念,立法目标必须与公民自由相协调。因此,要将“专有权利”控制之外的行为也定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该行为就必须具有可责性,即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
(三)“间接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提出“间接侵权”概念是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避免因权利人无法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而遭受损失,同时有效的防止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大多数情况下间接侵权都是在直接侵权的基础上产生
的,所以,间接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例如:某网站提供影视作品供用户观看或下载,设链接者为其网站设置链接,因为这些影视作品都是经过著作权人授权而放置网站上供传播的,由于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设链行为当然也就不是间接侵权。
三、完善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建议
我国关于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的规定还不成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呼吁完善我国的立法,向发达国家借鉴先进的立法技术,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完善我国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确规定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责任条款
应当在《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行为法》中都引入对“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以专门的条款列举常见的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并规定其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
(二)明确规定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是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先在法律上为视频分享网站设定适当的义务。所以,必须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应承担哪些义务,并对每种义务作详细的规定。给视频分享网站设定义务必须要考虑技术的可能性、网络环境的复杂
性等客观因素,既不能对视频分享网站提供者提出超过其实际操作能力的义务,也不能让其在损害发生时袖手旁观;既要鼓励网络技术的发展又要预防和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避免侵犯宪法所保障的通信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规定。因此,应当对视频分享网站的服务商提出即保持中立地位,又尊重用户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的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传、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已成为版权人日益担心的问题。版权人一般不对网络用户者提起诉讼,而是根据间接侵权责任理论将视频分享网站告上法庭。提出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要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就必须让双方受益。比较可取的方法是:一方面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新的领域,让著作权人能够在新兴领域中受益;另一方面,又不能课以网络平台服务商过强的注意义务,限制其发展,以使既保证信息流通的顺畅,又使公众能够廉价快捷的获取各种信息。如何解决网络这种新技术对著作权带来的挑战,平衡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新技术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潘洪志]
商业经济第2012年第1期SHANGYE JINGJI No.1,2012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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