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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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不是终身不变的?有些参保人缴纳重复了,多交的养老保险费能否转给他人?如果一个参保人出现了两个以上的账户,怎么处理呢?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又该怎么办?
问:原单位没买保险,自己买了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现在单位又补办了,问能否把买重的保险转给其他人?
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转让。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份
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因各种原因存在的多份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将把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
问:没有工作单位可否参加社保?大概需要缴纳多少钱?个人怎样投保?
答:只要户口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作为自由职业者参保。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生育)保险费,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 20.6%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9.5%缴纳。个人投保时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到社保经办机构的个体人员缴费窗口办理。
问: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调到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与缴费年限衔接问题?
答: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自调入企业之月起实行个人缴纳基本保险费制度。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反之亦然。
问:档案不在公司,公司应该给我交3险1金吗?
本人本科毕业时,进入现在的这家软件企业。它的总部在济南,据说有档案管理权,只跟省人事局打交道。但劳动合同上我是跟它的江苏昆山市分公司签的。毕业时,我的档案被打回原籍临沂市。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发商调函到临沂市人事局调我的档案。但临沂人事局不给,原因是商调函上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印章,只有公司的。我要求公司再发一份带政府部门印章的商调函时,公司拒绝了。现在我工作1年半了,合同期是3年。公司除了给我发工资之外,没有给我交纳相关的3险1金等等任何劳动法规定的项目。而档案在公司里的同事这些都有的。我是一个普通程序员,相关法律不了解,请专家帮我分析一下,公司这样做有没有违约啊?
答:从中国的现行体系上来说,如果你的档案不在公司的话,你是依然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在在社保中心,只要你公司的经办人员能够提供你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出具录用证明就可以进行社会保险的登记。在计划时代中国人事\劳动的体系分离开的,这就是原先干部编制与工人编制的区别。干部编制的人员如大学生其人事关系在人事局,工人编制的人事关系在劳动局。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局的范畴,无论你人事关系在哪里,申请退休时候会审核你的档案文件。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的社保逐步的以劳动手册上的内容来替代原先的档案进行审核退休的工作。
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目前实行的政策是,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2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8%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我市新的计发办法是从2007年1月1号开始执行,新的计发办法由三部分组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平均预期寿命;2.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含视同)×退休时上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指数;3.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1%×指数。实行新的计发办法目的是建立缴费与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缴费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待遇越高,从而鼓励多缴费、多工作、多待遇。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另一位专业人士对记者说:“参加养老保险最低年龄要满16周岁,养老保险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要按月缴纳;领取养老金有两个必要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缴费满15年是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年限,并非是缴满15年就不需要再缴费了);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养老保险是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市民要多了解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积极参保。
女的到了退休年龄50岁,未交过养老保险,新政策现在可以一次性补交,就可以办理退休吗?安徽淮南的。
我是说现在已经50岁了,以前从未交过.现在还能办理养老保险吗?2010的新政策能一次性补交办理吗?请各位解答,安徽淮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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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是今天国务院会议决定的,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求助:请问合肥市养老医疗保险要交满多少年才可以享受???
1、请问我们是下岗失业人员,不知道现在的合肥市养老、医疗保险我们要连续交满多少年,我们才可以停止缴费?
2、我们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才可以拿退休金等?
3、退休后如果到外地生活,如果在外地生病住院,那么医疗费用怎么在合肥报销?
2、我们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岁才可以拿退休金等?
3、退休后如果到外地生活,如果在外地生病住院,那么医疗费用怎么在合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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