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ascii码表网络爬虫行为对数据资产确权的影响
作者:李 帅
来源:《财经法学》 2020年第1期韩国踩踏事件因何而起
* 李帅,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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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模式下,商业竞争手段日趋多样。通过爬虫行为获取同业经营者线上数据并作营利用途,除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外,还构成对传统市场机制的严峻挑战。依据不同标准,可将技术爬取的数据划分为多种类型。受到爬虫不当行为影响的权利在边界范围、主体身份以及法律属性等方面呈现复合特征。从本源看,受损事实的发生多是因相关数据性质不明,从而使其衍生权利的界定面临障碍。以"数据资产"概念的提出为基础,结合公私法域多维视角分析其"权利性",并最终提出网络数据资产的确权建议,是通过法律途径规制不当数据爬取行为的关键一环。
关键词:网络爬虫 数据资产 不正当竞争 数据安全
load transient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在预判市场走向、调控交易行为、影响各主体权利义务
crippled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通过收集、存储、挖掘、加密、交易等一系列行为,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性资源的经济价值,更有企业直接将数据视为一种资产。与传统财产性资产不同,线上数据不具备明显的有体性,而以无形、可共享及可传输为主要特点,〔1〕这也就导致商业竞争向新的方向发展,并以争夺数据占有状态为主要形式。以下两则典型案例的核心内容均是一方主体通过线上行为获取另一方数据,但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其原因不仅关涉市场竞争与交易秩序的规范化,更与数据获取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数据的法律属性等问题密切相关。
爬虫软件 app 案例一为hiQ vs.LinkedIn。2017年,同为职业类信息网站运营者的hiQ Labs公司(以下简称"hiQ")将LinkedIn公司诉至法院,起因是后者通过后台程序阻止前者获取其客户数据。据调查,hiQ将其商业模式基本建立在对LinkedIn用户数据的分析上,所依托的技术也以数据的爬取和挖掘为主,直至LinkedIn采取反爬措施。对此,法院判决LinkedIn不得阻止hiQ进入、复制并使用其网站的公开信息,亦不得采用技术措施进行阻碍。2019年9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hiQ公司从LinkedIn上抓取公开数据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案例二为"酷米客"vs."车来了"。2013年起,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米公司")发布并运营一款名为"酷米客"的实时公交App,通过与公交集团协议安装的定位系统获取公交车辆的位置信息。2015至2016年间,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光公司")为提高其App"车来了"的信息查询准确度,利用爬虫软件获取"酷米客"服务器中的实时数据,日均达到300万至400万条。基于此,"酷米客"将"车来了"诉至法院,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车来了"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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