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開放註冊公告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第七十次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
第一申請原則
一、凡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
二、申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之原則,如有相同之申請時,以受理註
冊機構受理申請之時間在先者,優先取得註冊。
第二註冊說明
一、「.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層級架構
範例:頂級中文網域名稱
「台網中心.台灣」
第一層:台灣
第二層:台網中心
二、「.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保留字
(一)保留字由相關權責單位提出,經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不對外開放註冊,列表請參見:
www.twnic.tw/DN/resword/index.html及
www.twnic.tw/DN/res_word/t1.html
(二)政府類保留字之新增、刪除與申請使用由行政院研考會負責辦理;
教育類保留字之新增、刪除與申請使用由教育部電算中心負責辦
理。
三、字元使用規定
(一)中文網域名稱字元應為Big5範圍內之中文字,且至少包含二個連續之中文字組合,並可包含英文字母(A-Z、a-z;大小寫視為相同)、
數字(0-9)和連接符號(-),但連接符號(-)不可使用於取名的
或尾。
(二)各層級中文網域名稱之間使用(.)連接。
(三)網域名稱之長度,經punycode轉碼後,不得超過63字元。
(四)中文網域名稱禁止以繁簡夾雜之形式註冊。
四、註冊方式
(一)申請人可以「正體中文.台灣」註冊頂級中文網域名稱,並可享有「簡體中文.台湾」之自動解析服務,另可自動取得一筆「正體中文.tw」
之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申請人可自行選擇(1)保留不解析;或
(2)繳費可解析,如申請人選擇繳費可解析,將同時可享有一筆
相對應之「簡體中文.tw」自動解析服務,註冊說明如下:
(二)為維護網路穩定運作與避免使用者混淆,申請人可以「正體中文.tw」註冊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並可享有「簡體中文.tw」之自
動解析服務,另可自動取得一筆「正體中文.台灣」之頂級中文網域
名稱,申請人可自行選擇(1)保留不解析;或(2)繳費可解析,
如申請人選擇繳費可解析,將同時可享有一筆相對應之「簡體中文.
台湾」自動解析服務,註冊說明如下:
(三)「.tw」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及「.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產生,故不提供更名服務。申請人所註冊之中文網
域名稱及其自動取得之網域名稱不論解析與否皆視為同一註冊且為
同一註冊人所有,註冊後如因凍結、取消、移轉等發生任何異動時,
申請人因註冊中文網域名稱所自動取得之其它網域名稱將同步進行
異動。
第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可於本中心核可之受理註冊機構依操作說明進行註冊。
二、申請人必須點選「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確實填寫申請資料,並經
電子郵件(E-mail)回覆確認。
三、申請之網域名稱於註冊完成時起,享有使用權。註冊完成時,係指受理
註冊機構確認申請人已完成相關註冊、繳費程序,並以電子郵件(E-mail)
通知申請人啟用之時間點為準。
第四解析服務
一、申請人所註冊之「.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或「.tw」泛用型中文網域名
稱及列為自動解析之網域名稱,將會進行解析服務。
免费域名注册永久二、其它由註冊系統依「中文域名字碼對照表」自動產生異體字組合之網域
名稱將進行保留但不解析。
第五收費標準
一、「.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管理費一年新台幣800元。
二、申請人啟動因註冊「中文.台灣」或「中文.tw」中文網域名稱所自動取得
之相對應之網域名稱時,將收取一次性之設定費用新台幣200元,但該筆
費用於推廣期間本中心及受理註冊機構暫不收費,俟本中心費率委員會
同意收取該項費用時,將再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第六開放時程規劃
民國99年10月14日14:30起,開放「.台灣」頂級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
第七爭議處理原則
一、申請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本中心
所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
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
處理。
二、當第三人主張網域名稱註冊權益時,應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之
規定以註冊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或自動取得之網域名稱向財團法人台灣
網路資訊中心核可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三、不論申訴人以註冊人所註冊之中文網域名稱或自動取得之網域名稱提出申
訴,爭議處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皆以單筆計算,且爭議處理結果效力及於另
一網域名稱。
第八其它事項
本公告事項經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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