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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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香玉,*,1984年10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翀,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热先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号-1层-119室D1-D2,-121室D3-D10,-112室,-115室,-116室,-117室,-131室,-108室F1-F7。
北京疫情最新数据法定代表人:满运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林,*,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香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热先生(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款47880.72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物业保证金15000元、进场费10000元、履约保证金54000元、押金1500元、燃气卡押金1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9年7月10日签订了《热先生环球美食广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1“热先生环球美食广场”D6号档口经营,从事“妈妈手”品牌韩餐业务,原告开业日为2019年7月18日,使用期为12个月。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4000元、物业保证金15000元、进场费10000元等后进场经营,经营款由被告收取,每月提成后再将余款支付给原告。提成方式是按照原告每月最低流水数额提取一个固定值或者按照原告动态流水提取23%,取二者高值。原告进场经营后,被告每月按照原告的最低流水额扣除提成后尚能及时支付经营款,但是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经营款一直未能支付,造成原告无法向员工支付工资和买入原材料。又因为疫情影响,美食广场长期无法营业,原告聘请的专门从事韩餐的厨师也因为工资和疫情原因无法来京工作,原告已经无法达到协
议目的。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被告加重原告责任、免除自身义务,逾期支付经营款,不能依约提供经营场所。故原告在2020年4月8日向被告提出终止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应付经营款,被告置之不理。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履行协议内容,但基于疫情的情况,原应于2020年1月30日返还原告的12月款以及2020年2月29日返还原告的1月款(需2月恢复营业后与原告确认)未支付。在被告提示原告2月现场已经恢复营业后,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不到现场按期开业,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从2020年2月起,原告拖欠应交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单方面违约,应承担2020年2月至协议终止期租金、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作为合约期未履行部分期间的费用赔偿,不予退还。原告要求返还进场费亦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0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1“热先生环球美食广场”D6号档口提供给乙方使用,从事“妈妈手”品牌韩餐业态的经营,开业日为2019年7月18日,使用期
为12个月,至2020年7月17日止。乙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4000元,以作为乙方忠实履行协议并遵守甲方管理各项条款的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消合作期间应支付给甲方的最低流水提成金额或其它款项。乙方在协议履行期内应守法守则经营,如发生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4)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提前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未按协议或其它约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按拖欠费用数额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并要求乙方7日内补足被扣减部分。为了有利于合作方之间公平竞争,本协议签订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10000元进场费,作为调剂档口经营位置、面积、业态、品种等不同标准的费用。乙方付给甲方的提成分为固定流水提成和动态流水提成,固定流水提成为每月按档口最低营业流水标准提成,每三个月一次性提前30日预付,如每月最低流水提成与动态流水提成比例23%之间冲突,两者取高值;D6号档口月最低营业流水为78260.89元,即最低流水提成金额为18000元。动态流水提成为根据该档口的收账数据,每月按23%提成在该档口的当月营业额中扣除,扣除提成及相关费用的营业额,于次月的30日前返还给该档口。动态流水提成低于最低流水提成的,按最低流水提成收取。运营管理费包含物业费5000月/月,物业保证金为15000元,在签订本协议
同时支付。甲方有权如期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天然气费、空调费、设备维护等费用,乙方在营业生产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依据乙方消耗的数据按当月最新的大厦/物业/行业部门标准在营业款中扣除(经甲方批准由乙方直接交纳的除外,如燃气)。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作协议所规定之费用的,以应交而未交费用总额为基数,按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15天不交,甲方未书面确认继续履约的,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未取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中途停业或关门连续达3日以上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三十日以上固定流水提成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本协议视为自动解除,乙方提前交付的流水提成按协议终止日的次月计算退还或不予退还(视协议终止日期而定),按月扣除流水提成在做相应核算后,返还给乙方,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退。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行为即为违约行为,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不妨碍甲方收取违约金、扣减/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双方特别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双方签订的协议自动解除,无需任何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等任何书面文件,且乙方应当按协议及管理守则约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约期未履行部分期间的费用违约金或相当于三个月最低流水提成费用的违
约金(二者以高者为准),甲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乙方应当据实赔偿:(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场地使用费或推广宣传费,逾期达到十五日或乙方开业后,未取得甲方书面批准,中途停业或关门连续达三日(无偿使用期除外)的;(2)未按双方协议(含附件)及管理守则约定逾期支付相关费用达十五日一次或逾期支付相关费用达七日累计三次的......(4)协议签订或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单方提出终止合作的......如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政府政策重大转变的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完全履行,则不视为违约,该方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4000元、物业保证金15000元和进场费10000元。双方按协议履行,至2019年11月的营业返款被告均已支付给原告,2019年12月之后的营业返款未支付。2020年2月之后,原告就未再经营。原告称,因疫情雇佣的主厨无法回京,所有食材变质,被告又拖欠经营款,没有经济能力雇佣新厨师和食材来经营。
原告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显示在一个名为“浦项店商户”的中,在2020年3月,
还有商户向被告工作人员催要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返款,称未返款,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被告工作人员称自己的12月工资都还没给开,公司还没复工,正想办法解决,请求理解。在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关经理”的聊天记录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称要拉食材出去,需要出门条;2020年4月1日,关经理表示:“清这么彻底?就不干了?”原告表示:“想干现在没人啊,等我过去跟您说吧具体。”2020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关经理递交解约函,称因为疫情关系师傅从老家回不来,人手也不够,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下去了,所以申请从4月9日起以不可抗力条款终止合同,要求尽快安排押金退款及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营业额返款。2020年5月27日,关经理问原告还做不做了,原告表示已经发过解约函了。2020年6月3日关经理向原告发了一份解除协议通知书。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聊天记录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认可2020年4月8日收到了原告的解约函,认为不符合解约条件,所以才在5月27日出具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被告另称,因疫情公司财务休假,导致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营业款在2020年3月才陆续返款,因原告没有依约支付费用,其营业款用于冲抵,所以才没有返款。
被告提供了2020年2月至4月的各档口单元核算单,显示期间有部分档口有营业收入。2020年2月原告档口没有水费,电费37.2元;2020年3月原告档口水费19元,电费124元。被告
提供了统计表,显示原告2019年12月应得营业款24857.27元,2020年1月应得营业款23023.45元(未扣提成、费用等)。被告另提供了冲减明细,将原告应付提成、费用等一直计算至合同期满,冲抵应返款、保证金后还不够。原告对数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提供的材料有相互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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