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
内容是什么
为进⼀步规范结算参与⼈的结算业务⾏为,加强对结算参与⼈的管理和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内容是什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4]28号 2014年4⽉)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步规范结算参与⼈的结算业务⾏为,加强对结算参与⼈的管理和服务,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2007 年修订版)》进⾏了修订。经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参与⼈规则》)(见附件⼀),于2014年5⽉5⽇开始正式实施。现就落实《参与⼈规则》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规则的过渡衔接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
⼀是对于 2014 年5 ⽉5 ⽇之前已获得我公司结算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将⾃动获得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资格和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我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资⾦结算协议继续沿⽤。
⼆是对于甲类或⼄类结算参与⼈资格,现存的各证券公司现有的甲类或⼄类结算参与⼈资格保持不变,按照《参与⼈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公司将⾃ 2017 年起重新评定甲类和⼄类结算参与⼈资格。对于新申请获得结算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最初的三年内均为⼄类结算参与⼈资格,三年后⽅可参与甲类结算参与⼈资格的评定。
(⼆)银⾏类结算参与⼈
2014年5⽉5⽇之前已参与我公司证券资⾦结算业务的托管银⾏、QFII托管银⾏和上市商业银⾏,将⾃动获得银⾏类结算参与⼈资格和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我公司与托管银⾏、QFII托管银⾏和上市商业银⾏分别签订的证券资⾦结算协议继续沿⽤。
(三)其他类结算参与⼈
对于2014 年5 ⽉ 5⽇之前已直接参与我公司证券资⾦结算业务(不含开放式基⾦结算业务和资⾦代收付业务,下同)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清算中⼼、信托公司等结算参与机构,按以下⽅式处理:
⼀是拟继续参与我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参与⼈规则》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于2014年6⽉30⽇之前向我公司申请其他类结算参与⼈资格。
⼆是拟不再参与我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应于 2014 年内与我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并申请注销相关结算账户。
⼆、其他事项
1、⾃《参与⼈规则》实施之⽇起,我公司2007年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步废⽌。
2、我公司将在⼴泛征求市场意见后,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引。请结算参与机构按照《参与⼈规则》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做好各项⼯作。
3、我公司联系⼈:何叶青,董晶
电话:010-********,59378852
邮箱:jiesb@chinaclear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规范结算参与⼈的结算业务⾏为,防范结算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 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和管理的电⼦化证券资⾦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资⾦清算交收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和其他合格机构。
结算参与⼈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对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结算参与⼈分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银⾏类结算参与⼈和其他类结算参与⼈。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分为甲类和⼄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银⾏类结算参与⼈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资格的商业银⾏,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等。
其他类结算参与⼈是指本公司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参与本公司清算交收业务的其他机构等。
第四条 各类结算参与⼈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资格类型,分为可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和仅参与⾮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结算参与⼈获得可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动获得参与⾮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第五条 结算参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结算参与⼈实⾏⾃律管理。
第⼆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资格,需明确拟申请的结算参与⼈类型(证券公司类、银⾏类、其他类)、结算业务资格类型(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仅参与⾮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第七条 申请⼈申请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融许可证等),获得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等产品的托管资格、合格机构投资者托管资格、特定交易业务资格等)或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 承诺对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服务的证券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三) 有关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的规定;
(四) 建⽴完善的结算风险控制制度;
(五)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建⽴压⼒测试机制;
(六) 设⽴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部门,并配备充⾜的专职结算⼈员;
(七) 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甲类)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最近三年连续获得本公司结算业务综合评价
的“A级”评价结果。
第⼋条 申请⼈申请仅参与⾮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第(三)、(四)、(六)、(七)、(⼋)项条件。该申请⼈拟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业务的,还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相关交易业务资格。
第九条 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资格,应当以电⼦或书⾯⽅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另⾏规定。
第⼗条 本公司⾃收到完整的电⼦申请材料之⽇起 20个⼯作⽇内,对申请材料进⾏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结算参与⼈资格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出具书⾯核准⽂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本公司⽹站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通知申请⼈。
第⼗⼀条 经核准取得结算参与⼈资格且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申请⼈,应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结算协议,设⽴相关结算账户,缴纳结算保证⾦(仅适⽤于按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及规定应缴纳结算保证⾦的结算参与⼈),并完成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后,⽅可开展结算业务。
第⼗⼆条 本公司为各结算参与⼈配发结算参与⼈统⼀编码。编码具有唯⼀性,每个法⼈机构获得⼀个唯⼀编码。编码⼀经配发,则不予更改、不予重复使⽤。
第⼗三条 结算参与⼈应指定⼀名结算参与⼈代表和两名结算参与⼈代表助理。
结算参与⼈代表是结算参与⼈与本公司进⾏联络的指定负责⼈,应由结算参与⼈分管证券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担任。结算参与⼈代表助理协助结算参与⼈代表开展与本公司有关的⼯作,可由证券结算业务部门负责⼈、技术部门负责⼈、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担任。
结算参与⼈代表或结算参与⼈代表助理发⽣变更、或其联系⽅式发⽣变更的,应当⽴即以电⼦⽅式向本公司备案。
第⼗四条 结算参与⼈代表和结算参与⼈代表助理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 理结算参与⼈资格管理相关事宜;
(⼆) 交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 加本公司召集的结算业务及技术的会议和培训;
(四) 调处理结算业务及技术系统的异常和紧急事件;
提交更改是什么(五) 协调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
(六)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结算参与⼈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代表、经营范围等发⽣变更的,应在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件后7个⼯作⽇内以电⼦⽅式向本公司备案。
第⼗六条 结算参与⼈名称发⽣变更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参与⼈名称变更⼿续,并以电⼦或书⾯⽅式提交下列材料:
(⼀) 请报告;
(⼆) 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批准⽂件的复印件;
(三) 更后的《企业法⼈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证书复印件;
(四) 结算参与⼈资格核准⽂件;
(五) 本公司重新签订的结算协议;
(六) 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审核材料合格的,为结算参与⼈办理业务变更⼿续,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在本公司⽹站予以公告。
第⼗七条 结算参与⼈出现下列情况之⼀的,本公司可注销其结算参与⼈资格:
(⼀) 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结算参与⼈资格;
(⼆) 再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资格条件;
(三) 重违反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四) 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 券交易所取消其会员或⾮会员交易资格;
(六) 公司认为应当注销结算参与⼈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条 结算参与⼈申请注销结算参与⼈资格,应以电⼦或书⾯⽅式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报告;
(⼆) 法定代表⼈对经办⼈的授权书;
(三) 经办⼈的有效⾝份证明⽂件及复印件;
(四)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结算参与⼈发⽣被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等情况的,本公司将及时注销其结算参与⼈资格,并对其后续可能发⽣的结算业务实⾏特殊管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本公司⽹站予以公告。本公司将根据该机构对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以及该机构负责结算的交易单元完成清理等情况,终⽌其结算业务,双⽅签订的结算协议⾃动终⽌。
结算参与⼈资格被注销后,相关机构应按照业务规则继续履⾏尚未完成的清算交收责任,并尽快结清与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章 常规管理
第⼆⼗条 结算参与⼈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以电⼦⽅式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 ⼀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内提交年度结算业务⼯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证券资⾦结算业务的基本情况;
2、对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规则的执⾏情况;
3、发⽣的结算风险、风险隐患及应对措施;
4、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情况;
5、技术系统的运⾏和故障情况;
6、客户交易结算资⾦存管情况(仅适⽤于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
(⼆) 《企业法⼈营业执照》;
(三) 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制作的年度报告,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仅适⽤于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
(四) 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上述第(⼆)项、第(四)项材料外,具有托管⼈资格的结算参与⼈还应提交年度托管与结算业务⼯作报告。托管与结算业务⼯作报告除包括上述第(⼀)项内容外,还应包括:托管业务(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下同)范围,托管资产情况,托管业务证券资⾦结算服务情况等。
除提交上述第(⼀)项、第(⼆)项、第(四)项材料外,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银⾏类结算参与⼈还应提供债券⾃营资产情况。
除提交上述年度报告材料外,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还应每⽉向本公司提交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提交的财务数据。
第⼆⼗⼀条 结算参与⼈遇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即以电⼦或其他⽅式告知本公司,并在获得监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书⾯⽂件或相关事项发⽣后7个⼯作⽇内正式提交书⾯材料,并且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关闭等监管措施;
(⼆) 发⽣并购、重组、解散、破产等重⼤事项;
(三) 违法违规⾏为被中国证监会、其他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四) 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司法强制执⾏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成与本公司之间的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仅适⽤于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
(五) 信系统或技术系统发⽣重⼤故障,影响与本公司进⾏数据传输或办理业务;
(六) 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等应当向本公司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条 本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内,对结算参与⼈的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进⾏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员在结算参与⼈经营场所,通过听取报告、查验资料等⽅式对结算参与⼈及其分⽀机构进⾏实地检查。
⾮现场检查是对结算参与⼈的结算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进⾏分析核查,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结算参与⼈存在的问题。
具体检查⽅案由本公司另⾏制定。
第⼆⼗三条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出⽰⾝份证和本公司出具的检查通知。
第⼆⼗四条 检查⼈员进⾏现场检查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记录和复制,还可检查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运⾏状况等。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检查⼈员可要求被检查的结算参与⼈提供与结算业务有关的以下⽂件:
(⼀) 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 户资料、交易记录、结算数据、托管与结算合同或协议⽂本、风险管理制度⽂件;
(三) 他相关⽂件。
第⼆⼗六条 检查⼈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召开结算参与⼈⼤会。结算参与⼈⼤会由全体结算参与⼈参加,其主要职能包括:通报结算业务开展总体情况、结算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措施、结算参与⼈管理及服务、结算保证⾦的缴纳和使⽤等情况,提出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本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及业务开展情况,组织进⾏结算参与⼈业务和技术培训。各结算参与⼈应积极派员参加培训。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条 结算参与⼈应建⽴完善的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对合规审查、内控稽核、资⾦管理、清算交收业务开展、应急处理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具有相关⾏业从业⼈员资格的结算风险控制⼈员,形成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
第⼆⼗九条 结算参与⼈应保证其结算业务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要求。
第三⼗条 结算参与⼈应严格履⾏与本公司签订的相关结算协议。
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还应严格履⾏与客户签署的包含本公司要求的必备条款的相关协议。
相关结算协议以及客户协议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制定。
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规定,向参与相关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
第三⼗⼆条 结算参与⼈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按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和业务通知的要求,存放结算备付⾦、缴纳结算保证⾦、提交其他交收担保物。
第三⼗三条 结算参与⼈应遵守本公司发布的系统接⼊技术规范要求,保证结算数据传输系统的安全运⾏,并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
第三⼗四条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应定期以电⼦⽅式向本公司提交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风险控
制指标压⼒测试的结果。遇有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时,本公司可临时要求结算参与⼈提交风险控制指标压⼒测试结果。
第三⼗五条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进⾏持续风险监控,定期对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进⾏结算业务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六条 本公司从结算参与⼈的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开展情况、⾏业资质(⾏业资质主要参考监管部门的评级结果)、财务状况等⽅⾯进⾏结算业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 A(优秀)、B(良好)、C(重点关注)三类。具体评价标准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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