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了材料和设计,但变更后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那承包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情况比较特殊。首先,承包人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这一点毫无疑问。而且,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擅自更改设计和更换材料,往往会导致质量问题。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更改是什么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出现了问题中所说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了材料和设计,但变更后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情况。我认为,承包人对此只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承担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如果因此降低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于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而施工质量虽然达到了国家有关标准,而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仍然构成违约责任,是要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的。因此,出现了提问者所说的特殊情况,施工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出现了问题中所说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了材料和设计,但变更后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情况。我认为,承包人对此只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承担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如果因此降低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于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而施工质量虽然达到了国家有关标准,而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仍然构成违约责任,是要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的。因此,出现了提问者所说的特殊情况,施工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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