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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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西直门内***********12层L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提交的东西不能更改
上诉人***************(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起诉。**和理由:一审对本案的关键**没有查清,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本案关键的争议**就是**对***×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有无权益。**证明其有权益的直接证据仅是一份落款日期为**********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该份协议书的内容有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首先,该份协议书的甲方是***************,甲方落款处加盖的也是该公司**,乙方是**,乙方签名处也是**签字,落款日期是**********。其次,该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中写有“......过渡期满后,安置到***×××××,房屋2+1间,建筑面积57.95平方米,居住面积50.57平方米,其中楼房门厅或起居室计入居住面积33.52平方米。”在该句话上加盖有******两枚,另外在第2款和第四条处还加盖有******两枚。**在一审时称:“拆迁时只分得一套被安置房屋即***×××,因其与其配偶夫妻关系不和,其到****要求多分一套安置房,在交给****五万元后,****将***××××××房屋作为**的安置房,并在*********对原《***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进行了变更并在变
更处加盖了**。”
**针对****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针对****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不清。***********民事判决书作为业已生效的判决书,其审理查明部分具有既判力,本案一审对上述判决认定的法律**直接作出相反判断,并在**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判决**胜诉,属认定**不清,有违法律规定。
**针对***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同意一审判决。
****针对***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一审法院认定**:**与**于*********登记结婚,**********生育一*。
**********,**与***************签订《***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安置人口三人;过渡期限自*******************,过渡期满后,安置到***×××,房屋2间。
*******,**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于********作出***********房屋大间由**租住并使用,小间由**租住并使用等。
**称在离婚过程中,因为家庭暴力无法与**一起生活,其到开发商,给了开发商5万元,开发商就把××房屋作为回迁房安置给**,在*********同意变更,并在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上方书写“*********变更”,在其支付5万元以后,就在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添加,更改为“安置到***×××××,房屋2+1间”,并在其上加盖了****印章,时间大概在*********、2日,其于*****入住××房屋至今。就此,**提交了更改后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予以佐证。****不认可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其公司四个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与公证的不一致。****申请对**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上****四个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因目前的样本材料满足不了比对检验条件,无法得出符合客观的准确性意见,鉴定被终止。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为***、****为被告,案由为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确认的协议内容为:****于************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房屋产权于**********登记至***名下。
另查,***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就××房屋签订了《***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落款日期为**********。***称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当时****称没有新的购房合同,就用老购房合同,让签*****的日期,实际支付房款200万元,但****只开具了54万元的票据。
***称通过中介购买的××房屋,当时不知道**在内居住,中介也没有说过,当时在外面看过房,说没有钥匙,就没有进去,说等办完房本再交房,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法院做调解才能办理房本,就在*****到法院做了调解,诉讼手续由****做的,律师也是****请的。
**提交落款日期为*******与**********签订的《协议书》,以证明自*****入住××房屋,物业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和****均不予认可,称804房号有修改。
**提交水电费、采暖费收据、发票,以证明其一直居住在××房屋。***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房屋系给其的安置房屋,并提交了加盖有****印章的安置协议予以
佐证。****不认可印章的真实性,但经委托鉴定无法得出鉴定意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更改前的协议书经过公证,但根据**的陈述,更改行为系发生在公证之后,因此不能当然认定更改内容无效。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已经有两处更改,也加盖有****的印章,此时**和**已分别安置两处临时过渡房屋。对于后来再更改协议,加盖两处****印章的情况,及离婚诉讼中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与本案中提交的不一致的问题,**予以了说明,结合**一直居住使用××房屋至今20年及提交的物业协议书等证据,**的陈述具有合理性。****主张**强占××房屋,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于**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予以采信。**基于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对××房屋享有相应的利益。***与****进行***********案件诉讼,根据***的陈述,双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他人的权益,而未经**参加诉讼,损害了**的相关权益。对于**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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