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技术规范(试⾏)个人网站成品
1 范围
第⼀章个⼈携⾏装备箱式背囊
本规范规定了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的基本构成、功能和性能要求、箱体及配置的结构与布局、材质、尺⼨、重量、功能、颜⾊和外观、⼯艺等技术指标,以及试验⽅法与检验规则、包装、运输与贮存等技术要求。可适⽤于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的⽣产、检验与验收。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规范。但是,⿎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规范。
GB 250-1995 评定变⾊⽤灰⾊样卡
GB/T420-1990纺织品耐刷洗⾊牢度试验⽅法
GB/T3917.3-1997纺织品织物撕破性能
第 3 部分:梯形试样
撕破强⼒的测定
GB/T3920-2008纺织品⾊牢度试验耐摩擦⾊牢度
GB/T3923.1-1997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
第 1 部分:断裂强⼒
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
GB/T4668-1995机织物密度的测定
GB/T4669-2008纺织品单位长度质量和单位⾯积质量测定
GB/T6669-2001软质塑料泡沫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GB/T6836-2008缝纫线
GB/T19976-2005纺织品顶破强⼒的测定-钢球法
FZ/T01004-2008涂层织物抗渗⽔性测定
QB/T2188-1995⾼发泡聚⼄烯挤出⽚材
QB/T3811-1999塑料打包带
ASTMD 3884-1992纺织品耐磨牢度的标准测试⽅法双头法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构成
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由箱式背囊主箱体、可拆装的服装包、
上部外挂包和两侧外挂包构成。内部装备由户外⽤具、救⽣⽤品、急救药品、专业防护、洗漱⽤品、办公⽂具、饮⾷⽤具、应急⾷品、快⼲内⾐以及选装配置共 10 个单元包组成,外挂装备由服装、防潮垫、睡袋、单⼈帐篷 4 个外挂单元包和个⼈腰包组成。个⼈携⾏装备配置明细见表 1,外观及内部结构见图 1:
图 1:个⼈携⾏装备箱式背囊外观及内部结构⽰图
表 1: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配置明细表
3.2 功能
3.2.1 ⽣活保障功能适合在不同环境下野外宿营的基本要求,满⾜基本的⾷物和饮⽔需求。
3.2.2 现场办公功能提供必要的⽂具⽤品,满⾜现场办公基本需求。
3.2.3 医疗急救功能遇到常见疾病能得到及时的药物,出现意外情况后能够进⾏紧急包扎和护理。
3.2.4 安全救护功能野外⼯作时,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开展⾃救和对外求救。 3.3 性能要求
11.3.1 使⽤寿命在常规维护条件下,个⼈携⾏装备的主箱体、内部单元包和外挂单元包的设计总寿命为 5 年⽇历持续时间和⾄少 60 次的使⽤频次。
11.3.2 环境条件
⼯作温度:-10℃~+50℃;贮存温度:-40℃~+65℃;淋⾬强度:6mm/min;外部冲击重量:20kg 霉菌:霉菌的⽣长等级为 0~2 级。
3.4 技术指标
11.2.1 标样
卫⽣主管部门批准封存的个⼈携⾏装备实物样品为该产品的标样。
11.2.2 样式
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的箱式背囊样式见图 2:
11.2.3 结构
3.4.3.1 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的结构由箱式背囊主箱体、可拆装的前侧服装包、上部外挂包和两侧外挂包构成,见图 3。
3.4.3.2 主箱体由箱体、双肩背带、提⼿、带有腰带托的固定腰带、内藏式拉杆和滚轴、连接前侧服装包的拉链结构、连接上部和两侧外挂包的穿带及插扣等结构组成。
3.4.3.3 前侧服装包是⼀个竖向长⽅形包,⽤拉链封闭袋⼝,背⾯有与主箱体连接的拉链结构。
3.4.3.4 上部外挂包是⼀个横向圆柱形包,⽤拉链封闭袋⼝,外侧有与主箱体侧⾯连接的插扣结构。配有拉⼿带,可以单独使⽤。
3.4.3.5 两侧外挂包是两个⽅形包,⽤拉链封闭袋⼝。两侧外挂包正⾯有荧光条,外侧有与主箱体侧⾯连接的插扣结构。两侧外挂包配有拉⼿带,可以单独使⽤。
3.4.3.6 主箱体前侧袋内装有⼀个可独⽴使⽤的腰包。
11.2.4 尺⼨
3.4.4.1 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箱式背囊的详细尺⼨应符合经卫⽣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图纸的规定。
3.4.4.2 主箱体与上部外挂包插扣调节带长150mm、与两侧外挂包插扣调节带长150mm、双肩背带的调节带长640mm、胸带长 300mm、主箱体内置腰带的调节带长 450mm。
3.4.4.3 布件缝纫尺⼨公差为:300mm 以上:±11mm;300mm~200mm: ±6mm;200mm~100mm:±4mm;
100mm~50mm:±3mm;50mm 以下:±2mm。塑料件、⾦属件、⽚材以及机织带厚度尺⼨公差为:±0.2mm。11.2.5 标识
3.4.5.1 在主箱体和前侧服装包的正⾯印刷中国卫⽣专⽤标识。
3.4.5.2 中国卫⽣应急专⽤标识由徽标、中⽂“中国卫⽣”字样、英⽂ “CHINA HEALTH ”字样组成见图 4。
图 4:中国卫⽣专⽤标识
11.2.6 颜⾊
3.4.6.1 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箱式背囊⾯料的颜⾊为国旗红,应符合标样规定。
3.4.6.2 ⾥料、⽹眼布、机织带、锦丝搭扣带、拉链、塑料件、⾦属件,均为⿊⾊,各⿊⾊需保持⼀致。
3.4.6.3 中国卫⽣应急专⽤徽标颜⾊为⾦光红⾊见图 4。颜⾊要求应符合图 5 的规定。中英⽂字为⽩⾊。
图 5:中国卫⽣专⽤徽标颜⾊要求 3.4.6.4 每件产品各部位⾯料及同种零部件颜⾊应⼀致。
3.4.6.5 批产品与标样的⾊差不低于 GB 250-1995 所规定的 3-4 级。
11.2.7 外观
3.4.7.1 成品的样式、结构、标识、颜⾊等外观特性及外观质量应符合卫⽣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
3.4.7.2 ⾯料、⾥料、⽹眼布以及各种机织带等辅料表⾯⽆破损、断经、断纬、较⼤的纺织疵点、涂层不均等残次现象。
3.4.7.3 塑料件表⾯光洁,插合顺畅,⽆⽑刺,⽆明显缩痕,⽆裂纹,⽆杂质,⽆脱⽪,⽆⽓泡。⾦属件表⾯光洁,⽆⽑刺,⽆露底,⽆裂⼝。 3.4.7.4 印制中国卫⽣应急专⽤徽标和⽂字应端正、清晰、完整、牢固,颜⾊饱满,⽆露底、掉⾊、模糊、脏污等缺陷。
3.4.7.5 各缝制部位应缝制牢固、平展,线迹直顺、上下缝线松紧适宜。缝头折边以及明线距边的宽窄应⼀致。不得有开线、断线、死折、皱折等缺陷。
开线、断线、死折、皱折等缺陷。
3.4.7.6 100mm 内允许跳线 1 针,每件产品限 3 处,但不得连跳。
3.4.7.7 “+”字交叉处、重针处,允许断线 1 针。
3.4.7.8 缝制部位长度不⼤于 50mm 的残留针眼应修复,每件产品限 2 处,⾮缝制部位⽆残留针眼。
3.4.7.9 拉链应平展,⽆明显错位,拉链拉合顺畅,拉链⽆破肚、拉袢⽆脱落。
3.4.7.10 铆合四件⼦母扣牢固、端正、铆⼝翻卷均匀,不得铆偏、脱落。
3.4.7.11 成品形状规整、平展、整洁,零部件之间结合及定位位置准确,⽆明显歪扭、偏斜。
3.4.7.12 热熔带头平直、边⼝均匀、⽆明显碳化疙瘩、开裂、脱边现象。
3.4.7.13 成品表⾯ 10mm 以上线头不超过 3 根。
3.4.7.14 污渍、油迹直径不⼤于 8mm,每件产品限 1 处,直径不⼤于 3mm 的不计,但不得密集。
3.4.7.15 ⾯料涂层及图案印刷⽆粘连、⽆脱层、⽆异味。
11.2.8 材料
卫⽣应急装备箱式背囊⾯料采⽤以 PVC 涂层尼龙料,主箱体⾥料采⽤⿊⾊涤纶⽜津布,主箱体滚边采⽤聚甲醛滚条,主箱体衬板采⽤ ABS 板。外挂包⾯料采⽤灰⾊涤纶⽜津布,扣袢、插锁袋、提带、腰带、背带采⽤灰⾊丙纶织带。
3.4.9 内部物品配置技术要求内部物品配置技术要求见第⼆章。
4 试验⽅法
4.1 外观检验
4.1.1 检验条件在天然散射光线或⽆反射光的⽩⾊透射光线下进⾏,相当于 40W ⽇
光灯下距离 500mm 处的光照度。 4.1.2 检验⽅法
对外观以及样式、结构、标识、颜⾊和⼯艺等检验,以⽬视观感(500mm 处)和⼿感检验,并与卫⽣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照检验。
4.2 尺⼨检验
⽤精度为 0.5mm 的直尺检验布件尺⼨;⽤精度为 0.02mm 的游标卡尺检验塑料件、⾦属件和材料厚度尺⼨。
4.3 颜⾊检验
成品颜⾊和⾊差的检验,成品颜⾊与卫⽣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照检验,⾊差的检验,按 GB 250-1995 的规定执⾏。
4.4 材料检验
4.4.1 承制⽅应提供第三⽅检验机构对卫⽣应急队伍个⼈携⾏装备箱式背囊所⽤各种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
4.4.2 各种材料进⼚后或使⽤前,按本规范和相关标准检验合格后使⽤,不合格者不得使⽤。
4.5 性能检验
4.5.1 ⾯料和⾥料断裂强⼒的检验,按 GB/T 3923.1-1997 的规定执⾏。
4.5.2 ⾯料撕破强⼒的检验,按 GB/T 3917.3-1997 的规定执⾏。
4.5.3 ⾯料耐磨牢度的检验,按 ASTM D 3884-1992 的规定执⾏。
4.5.4 ⾯料耐光⾊牢度的检验,按 GB/T 8427-2008 的规定执⾏。
4.5.5 ⾯料耐刷洗⾊牢度的检验,按 GB/T 420-1990 的规定执⾏。
4.5.6 ⾯料耐摩擦⾊牢度的检验,按 GB/T 3920-1997 的规定执⾏。
4.5.7 ⾯料密度的检验,按 GB/T 4668-1995 的规定执⾏。
4.5.8 ⾯料单位⾯积质量的检验,按 GB/T 4669-2008 的规定执⾏。
4.5.9 ⾯料静⽔压的检验,按 FZ/T 01004-2008 的规定执⾏。
4.5.10 机织带、塑料件断裂强⼒或拉伸强⼒的检验,在普通强⼒机上进⾏。
4.5.11 锦丝搭扣带扣合强度、撕揭强度、耐⽤性的检验,按 FZ/T
66315-1995 的规定执⾏。
4.5.12 ⾦属件耐腐蚀度的检验,按 QB/T 3826-1999 的规定执⾏。
4.5.13 四件⼦母扣松紧度和疲劳松紧度的检验,按 JSB 36.5-1993 的规定执⾏。
4.5.14 注塑拉链和尼龙拉链各项指标的检验,按 QB/T 2172-2001 和 QB/T 2173-2001 的规定执⾏。
4.5.15 缝纫线单线强⼒的检验,按 GB/T 6836-2008 的规定执⾏。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是在承制⽅按合同批量投产之前,由订购⽅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的检验,并确认承制⽅能否⽣产出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产品,型式检验应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a) ⽣产报样检验。在⾸次投产前,承制⽅应持合同中签订的样品,到订购⽅指定的检验机构履⾏报样⼿续,报样检验数量为 2 -4 件,材料理化性能检验按实际需要取样报样。产品合格判定符合要求后⽅可⽣产。订购⽅根据需要可对产品进⾏破坏性检验;
b) ⾸批产品检验。对承制⽅⾸次⽣产的产品,订购⽅应对⾸批产品和半成品质量及⼯艺流程、设备及批量材料理化性能指标进⾏检验。材料理化性能指标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不允许⽣产。⾸批产品检验数量按订购⽅要求执⾏。⾸批产品检验达到要求后⽅可进⾏批量⽣产,不符合要求时,承制⽅应按订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修改,达到要求后⽅可进⾏批量⽣产。
5.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技术要求和试验⽅法按表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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