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023号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除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哪些情况税法规定税金是不允许抵扣的?
1、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并保存的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动产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
4、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
8、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
9、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
10、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施细则)
11、会计核算不健全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的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施细则)
12、年销售额在标准以上,但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国税发《1995》015号)
13、运输费用、邮寄费用取得进项税额(国税发《1995》192号)
14、免税货物免税期间外购货物的进项税(国税发《1996》155号)
15、金税工程涉嫌违规发票的进项税(国税函《2001》730号)
16、帐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国税函《2005》763号)
17、代开专用发票没有税务机关盖章的进项税(国税函《1995》162号)
1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也就是说,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除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第二十六条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过,将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将专利、非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含修理修配)领域试验费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其主要内容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机器机械、除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的运输工具)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生产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请问:购进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转自:v/hbgsww/sy/12366/jxjd/200903/t20090310_184199.htm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回答: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
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个人网站成品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问:同时用于增值税免税与应税项目的设备维修费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有来料加工和内销两种贸易方式,公司95%为内销,来料加工进项税转出采用“实耗法”。有下面这个问题请教: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综上可知,同时用于免税与应税的机器设备、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请问设备的设备维修费及设备上使用零配件进项呢,这部分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12366回复:你好,与机器处理相同。
转自:v/consultation/QuestionDetail.aspx?Id=589077
问:
国税领导:好!查阅贵网站有关不作抵扣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要否认证问题,发现市局与县市局的答复不一致:有的答须认证再转不抵扣,有的答可不认证。虽然对企业而言结果一样,但其过程令会计茫然,作要先认证的答复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发票的认证比对率吧? (问题序号:8642 )
12366:根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认证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认证后再转为不抵扣。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