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特罗姆(共5篇)
第一篇:奥斯特罗姆
公共池塘资源就是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在这种资源环境中,理性的个人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P475-476)通过对公共池塘资源的研究,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奥氏在其《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等著作中通过实证方法的研究和隐含的博弈结构的分析,从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四个内部变量、制度供给与可信承诺及相互监督、自主治理的具体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3浅析多中心治理理论
governance治理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是个人与组织、国家与公民治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和手段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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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从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的视角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内容
由于市场或政府在公共事物的治理过程中失灵,奥斯特罗姆夫妇基于长期的社会实证调研认为,公共事物的治理应该摆脱市场或政府“单中心”的治理方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以有效地克服单一依靠市场或政府的不足。“‘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在这一意义上大城市地区各种各样的政治管辖单位可以以连续的、可预见的互动行为模式前后一致地运作。”[4]11-12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核心是,主张采用分级别、分层次、分阶段的多样性制度设置,加强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协同共治。该理论的价值在于“通过社组织自发秩序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结构、以多中心为基础的新的‘多层级政府
安排’具有权力分散和交叠管辖的特征,多中心公共论坛以及多样化的制度与公共政策安排,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遏制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实现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5]
(一)理论假设
任何一种治理理论都有其理论预设前提,多中心治理理论作为治理理论的一种也不例外。为了科学地论证多中心治理的逻辑与内涵,奥斯特罗姆夫妇预设了如下理论前提:一是城市公共物品和服务在其生产函数方面不同于其同时受到影响人数方面;二是对公共物品和服务偏好接近的人在聚居方面倾向于抱团;三是公民通过观察或耳闻的方式来比较相关管辖单位解决问题的绩效;四是在多个不同组织范围和规模的管辖单位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共服务,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向其他地区迁居;五是多个管辖单位有利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使服务的受益者共担成本。再分配最好由州或者中央政府等大的单位负责;六是选任官员可以根据公民需求在大城市地区选择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潜在生产者,并通过签约外包的方式限制低效生产;七是鼓励续约的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提倡有效的团队协作生产,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二)基本内涵 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治理的主体是多元,而不是一元的,各主体相对独立
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在一定范围内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的职责。多中心治理实质上是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
3.社会维度:社会作为第三个中心参与公共事物的治理。奥斯特罗姆在系统地分析了公共事物的治理典型模型“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逻辑”之后得出结论:每个个体的理性行为可能造成集体的非理性后果,个体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导致往往会忽视公共事物的利益。奥斯特罗姆用博弈论这一分析工具,否定了前人认为公共事物的治理或彻底私有化或强化中央集权的观点,提出了政府与市场以外的解决方法,那就是,人们通过自筹资金与自主合约可以达到问题的有效解决。奥斯特罗姆经过大量的实证调查、分析发现,与政府的强制管理和纯粹的市场化运行方式相比,一些社区为了管理好森林、湖泊和渔场等公共资源,相互依赖的个体组织起来,通过自筹资金与自主合约的形式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规避了公共事物治理的困境,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启迪与警示 多中心治理论的主要观点
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产生于深刻的理论分析与丰富的实证分析。对真实世界里发生的各类自组织模式的广泛考察,使得她具备超越一般经济学家的视野,承接英国社会
学家波兰尼的“社会秩序理论”,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核心就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率的运行。奥氏的研究证明:与政府强加各项规章以及纯粹的市场化方式相比,当地社区可以独自更好地管理森林、湖泊和渔场等公共资源。一相互依赖的个体“有可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多中心”一词现已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框架,更成为公共物品的生产与公共事物的治理模式之一。首先,多中心意味着公共物品的多个生产者,公共事物的多个处理主体。作为一种治理思路,多中心治理首先意味着在公共物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事物处理方面存在着多个供给主体。试图在保持公共事物公共性的同时,通过多种参与者提供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物 品,从而在传统中由单一部门垄断的公共事物上建立一种竞争或准竞争机制。通过各个生产主体之间的竞争,来迫使各生产者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增强回应性。并且,公民还可根据各生产者的相对优势,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选择。
其次,多中心治理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不论是政府垄断还是纯粹的市场提供,都没有跳出“政府vs市场”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从其本质上讲,都是
一种单中心的治理思路,因而,也各有缺陷。政府垄断公共事物会造成公共物品提供的单一,无法满足多种偏好,而且会导致政府扩大、效率的丧失以及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市场是以“成本一效益”为核心 的处理思路,因此“私有化”策略在公共事物的处理方面,会导致公共性的缺失和公共利益的不足。而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则跳出了传统的非此即彼的思维局限,主张政府和市场既是公共事物处理的主体,又是公共物品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机制,主张在公共事物的处理中,既充分保证政府公共性、集中性的优势,又利用市场的回应性强、效率高的特点,综合两个主体、两种手段的优势,从而提供了一种合作共治 的公共事物治理新范式。
其三,多中心治理要求政府转变自身的角与任务。奥氏指出,在公共物品的生命周期中,大致存在着三个角:“消费者、生产者和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中介者”。在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中,三个角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扮演。因此,多中心治理既反对政府的垄断,也不是所谓的私营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事物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政府角、责任与管理方式的变化。多中心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而只是其中一个主体。政府的管理方式也从以往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治理中,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一个中介者的角,即制定多中心制度 中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
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物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奥氏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已降治理思潮提供了重要思想渊源,并构成其核心内涵。而治理思潮既是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总结,又作为一种新的理念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府改革。根据治理理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应予摒弃,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变得模糊,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渐趋淡化,国家与社会组织问的相互依赖关系空前张扬;管理对象的参与倍显重要,以期在管理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在政府完成社会职能的手段和方法方面,政府除了采用原来的手段之外,还可采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效率,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
公共治理之道: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理论述评 内容提要:奥斯特罗姆公共池塘资源管理理论在摈弃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开发出自主治理理论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制度安排在解决公共事物治理困境、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显示了巨大力量,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的概念,建立了多中心的制度安排。针对复杂系统中公共事物治理而设计的适应
性治理对于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重大意义。奥斯特罗姆在探寻公共事物治理过程中的跨学科贡献为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中国转型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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