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息 技 术DOI:10.16661/jki.1672-3791.2103-5042-8667
基于博弈论视角下大数据侦查与公民隐私权
保护的思考①
马晨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廊坊 065000)
摘 要: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安全治理已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课题。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是实现新时代公安机关跨越式发展的略选择。该文结合公安大数据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现实问题,从博弈论视角展开分析。在阐述公民个人信息是大数据侦查的数据基础的基础上,剖析大数据侦查与公民隐私保护的现实冲突,提出大数据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实现路径,旨在为进一步做好大数据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提供经验借鉴和有益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 公民隐私权 冲突与保护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21)03(b)-0020-04
Big Data Investigation and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cy
Right Based on Game Theory
MA Chen
(China People's Police University, Langfang, Hebei Province, 065000 China) Abstract: With a new round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and industrial reform, big data has become the basic strategic resource of the country, and data security governanc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ubject of global governa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big data strategy is a brief choice to realize the leapfrog develop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the new er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l problems of public security big data investigation and citizen privacy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On the basis of expounding that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data basis of information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ctual conf lict between information investigation and citizen's privacy protec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information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further do big data investigation and citizen privacy protection to provide experience and useful reference.
Key Words: Big data investigation; Citizen privacy; Conf lict and protection; Ref lection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犯罪活动呈现出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新特征、新趋势,大数据
①基金项目:2021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AI面部识别技术应用下公民隐私保护的风险评 析与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1078);2020年河北省廊坊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 《基于人工智能和5G技术的公安大脑+智慧警务创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0029059);2020 年警察大学校级课题《大数据2.0赋能公安大脑+智慧警务创新研究》(项目编号:ZQN20200 26)。
作者简介:马晨(1981—),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智慧警务、公安大数据。
侦查已然成为新形势下侦办案件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所谓大数据侦查,即在“大数据引导侦查”的战略思维下,依托大数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和各类数据资源,以犯罪预防、侦查破案、嫌犯追逃为核心目标,破解侦查难题、扩展侦查技术、优化侦查业务的一种新型侦查模式。侦查机关有权对特定犯罪展开大数据侦查有正当性基础,但大数据侦查对他人居住安全、通信自由及隐私等权利有很大的“杀伤力”,如若其不当运用,必将给公民隐私权造成重创。在大数据侦查模式下,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准确把握大数据侦查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关系,在提高办案效能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隐私权,值得思考和研究。
1 公民个人信息是信息化侦查的数据基础
侦查的核心是对信息的收集研判。侦查人员基于准确、丰富和全面的犯罪情报信息,制定相应规划、进行调查决策、查办侦破案件[1]。相较传统侦查,信息化侦查具备信息技术加成优势,通过网上缉捕、网上查证、网上调控、网上串并、网上控赃等一系列侦查手段,依托收集的海量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迅速筛选数据,使侦查效率呈几何级增长。显然,信息化侦查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筛选极大地降低了警力消耗、提高了侦查效率,强化了信息收集研判的核心特点,以公民个人信息为主的海量数据信息已成为侦查办案的前提和基础。在此背景下,信息化侦查模式作为公权力的行使方式,在提高侦查效能的同时必然会与公民个人信息产生关联,也就无法避免与公民隐私权发生冲突。信息化侦查在收集、使用、管理等过程中面临的数据泄露等风险愈加凸显[2]。
2 大数据侦查与公民隐私保护的现实冲突
大数据侦查作为一种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公权行为,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其目的是提高侦查效益、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在此过程中会使用到大量关乎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基于保障人权的考量。公民隐私权则是私权利的体现,维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3]。此时就出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项目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两者有对立、也有统一。在两者行使过程中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网络犯罪加剧、大数据侦查广泛应用以及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等
问题,更加激化了这种冲突[4]。我国法规制定者权利的天平更倾向于对个人信息利用这一方面。公权力机关一方面掌握着大量的包含公民隐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方面可以在公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同时在对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威胁,上述状况都会导致隐私权无法与公共利益权衡博弈的状态。
2.1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加大了信息收集难度
公民在提供自身信息时,无法预见个人信息在公共管理和个人标识方面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从中又会延伸出多少自身不愿意提供的隐性信息,因此即使信息收集部门是安全和封闭的,但公民依然担心自身信息有被他人了解和传播的可能性,自身隐私泄露的风险导致了公民抗拒提供自身信息。同时,在大数据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进行信息研判的过程具有隐秘性,侦查员根据公民的性别、年龄、身高、学历、户籍地等基本信息,以及旅馆住宿记录、上网记录等社会记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判断出公民的生活情况和轨迹,这种侦查的隐秘性特点,一定程度上会让公民容易被网络上流传的不实言论影响,加剧对信息收集的抗拒[5]。社会制度及人的权利观念影响客观领域的范围。权利观念强调个人倾向于更大范围的客观领域以实现高度自治。只有对涉及公民隐私权进行必要立法和司法解释,保护人们不断变化和期待的隐私权,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的需求。
2.2 相关法律法规表述较为模糊
当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安情报工作仍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刑事诉讼法针对用于信息收集的侦查措施,授权范围在“与犯罪有关”的条件下,而“与犯罪有关”是一个较为宽泛模糊的范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界定[6]。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信息化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即使有“越界”的行为,公民也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
2.3 个别侦查人员缺乏公民隐私保护意识
个别侦查人员存在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询与侦查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信息泄露造成公民精神财产损失的情况,有的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有的存在工作过失,将公民个人信息的错误地录入公安系统,给公民生活、社会活动、名誉等带来影响;更有甚者将公权力当作自己谋利手段,利用自身权限查询公民隐私信息并出售获利。当这些情况经过媒体的报道放大,公民对公安机关收集信息的行为将进一步抗拒[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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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数据侦查中隐私权保护的实现路径
在大数据侦查中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需要抓住法律保障、管理机制两个关键。一方面,要强化法律
保障,通过构建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内的完善法律体系,确认隐私权内涵、准确界定侦查权边界;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在收集、使用、管理公民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3.1 要概括性立法,对大数据侦查进行授权和对公民隐私权新内涵进行确立
大数据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模式。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犯罪模式的多样性,出于侦查效率的考虑,对侦查行为进行个别列举、逐一规范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通过概括性立法对大数据侦查做出最低限度的授权。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为大数据侦查的实施提供理论依据[8]。《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就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范围、期限、程序等问题进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6条将这一程序进行了细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多项公民自由的实现,“严格程序”理应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同时,公民隐私权随着时代发展也具有了更丰富的内涵,需要通过法律对其内涵进行确认。通过确认隐私权内涵,可以帮助厘清大数据侦查收集公民信息的边界问题,为“与犯罪相关”划定明确范围。
3.2 要专门性立法,细化大数据侦查技术标准
中国法律缺乏对大数据侦查的专门性规定,有学者认为对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现有的技术侦查中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确认。大数据侦查在侦查的外延、侦查的目的
、侦查的手段和侦查的效率方面与传统侦查方式包括技术侦查均有所区别。大数据侦查涉及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讨论大数据侦查中公民隐私权保障必定会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各法律部门以及上下位法的交错将加深解决该问题的难度。因此,需要通过各部门针对性的专门立法,在上位法的框架内细化有关规定,以此缓解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上位法法律规定过于广泛模糊的问题。
3.3 要出台紧跟时代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目前,我国大数据侦查范围采取的是具体列举与概括性补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具体列举即刑事诉讼法就公安机关可对哪些案件实施大数据侦查已作明确规定。毋容置疑,通过具体列举可以实施大数据侦查的案件,有助于限制侦查机关恣意扩大数据侦查范围,进而对被追诉人隐私权保护有利。刑事诉讼法还将“严重危害社会犯罪”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作为公安机关实施大数据侦查范围的补充。大数据技术发展迅速,公安信息采集的数据库需要不断扩大以应对越来越智能化的犯罪模式,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也随之上升[9]。不断扩大的数据源意味着新的问题,因此需要法律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及时颁布司法解释和出台指导性案例来动态性地引导,一方面为公民隐私权保护提供及时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问题。3.4 要建立大数据侦查中数据收集工作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侦查收集的公安大数据的范围和种类,禁止侦查收集与犯罪无关的公民。同时,governance
对数据源要严格筛选和审核,保障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提高侦查效率。例如《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中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公安机关在侦办涉恐维稳案件过程中,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QQ空间、朋友圈收集信息的大数据行为就要加以严格的规范和限定。二是严格限制大数据侦查主体的资格取得,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权限审核标准,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措施要求两个侦查人员以上凭借法定证件的要式以达到主体法定的要求。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除了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以及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须及时销毁外,并未针对大数据侦查设置有效监督方式,还需进一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核。三是公安机关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研判清洗和挖掘利用时,必须核实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大数据侦查中由于信息数据的使用可能会造成公民财产或者名誉损害的,需提前告知公民。隐私权保护应在公民所能接受的范围内为隐私权的发展留下空间。
3.5 要建立公安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制度
公安机关内部信息资源包括民警直接收集的案件信息、人员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信息等,涉及大量公民隐私,一旦泄露可能会对公民造成损失[10]。因此,必须保障公安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性。一方面,需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成立专门的应急部门,避免公安内部数据库遭受外界病毒的入侵以及及时挽救入侵后的损失。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信息使用标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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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储存标准、信息销毁标准,并设定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信息使用流程的合法性,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3.6 要完善公民隐私权受损后的救济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在大数据侦查过程中因公权力的行使损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必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畅通。应对明确大数据侦查导致他人权利受伤害的,应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并明确损害赔的主体、范围和程度,以确保侦查人员严格适度使用大数据侦查措施,保护被侦查人员及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民隐私。可以先由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法制部门初步裁定大数据侦查中是否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如有争议便提供申诉渠道让上级或者政府部门解决,同时应允许受害公民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赔偿。大数据侦查过程中,必须注意加强公民隐私权救济,这是新时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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