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外资)
网上提交的企业名称,经审查,已经核准。
本《告知书》并非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核准书。请凭本《告知书》向企业
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咨询,按照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拟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
请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填写下表信息,粘贴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持本《告知书》和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内容为外文的,需提
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到确认的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自网上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后自
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在网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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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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