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 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 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电 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 业。
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销售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 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 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企业网站模板中文案信息。
第四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 构备案信息。质检总局建设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系统 管理备案信息。
地方政府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 营主体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
地方政府未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
经营主体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备案信息。
第五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 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 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 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及时向检验检 疫机构更新备案信息。
第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跨境电 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附 1 )
。
第七条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跨 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附 2 )。
第八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备案信息无效: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者 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的。
第九条 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 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wei)险化学品目录 《危(wei)险货物品名表 《<联合 国关于危(wei)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 >附录三<危(wei)险货物一览 表>》、《易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
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四)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五)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 止进境的产品。
以国际快递或者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第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 1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第 1 项 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 业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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