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 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 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跨境 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    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
规范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销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 当向检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 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企业网站模板中文案信息。
第四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 构备案息。质检总局建设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系统 管理备案信息。
政府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 营主体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
方政府未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

经营主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备案信息。
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 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  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    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及时向检验 疫机构更新备案信息。
第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跨境 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附 1 )
第七条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 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附 2 )。
八条 发现以下情形的,备案信息无效: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备案信息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展示信息明显不符或者 在严重缺陷的;
    (三)提供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商品信息的
第九条 以下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 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
    ()列入《危(wei)险化学品目录 《危(wei)险货物品名表 《<联合    关于危(wei)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 >附录三<危(wei)险货物一览    表>》、《易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

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四)特殊物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除外;)
    (五)含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 进境的产品。
以国际快递或者邮寄方式进境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第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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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第 1 项 企业基本信息
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  业  名 
  人  代  表
  册  地  址

    系    人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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