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0.09.27 |
施行日期 | 2010.10.11 |
文号 | 黔价费[2010]159号 |
24小时人工 主题类别 | 价格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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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0]159号)
各市(州、地)、县(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救护规程》规定,为控制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加强煤矿企业的行业安全管理,提高煤矿企业的救护能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为规范煤矿救护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救护服务收费项目
煤矿救护服务是有偿服务,其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煤矿救护服务收费分为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收费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
二、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一)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内容:
1、矿山救护队对服务煤矿进行日常安全预防检查,协助煤矿消除事故隐患和做好生产安全工作。
2、矿山救护队根据服务煤矿的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3、参加煤矿石门揭煤、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参与审查服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协助服务煤矿做好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6、救护协议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收费标准:
1、具有矿山救护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对煤矿企业的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按服务煤矿的年设计生产能力1.00元/吨·年计收;
2、具有矿山救护二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对煤矿企业的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按服务煤矿的年设计生产能力1.20元/吨·年计收;
3、具有矿山救护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对煤矿企业的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按服务煤矿的年设计生产能力1.50元/吨·年计收;
矿山救护队必须在收取的煤矿事故预防救护服务费中,按矿每年预留不低于20%的事故抢险救援费。
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一)矿山救护队对服务煤矿实施事故抢险救援收费标准:
1、只收取材料、药品等耗材费用,费用按事故抢险救援实际消耗量及购买该材料的价格计算,耗材种类见附件1。
2、矿山救护队投入的设备、仪器等设备器材费用按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计算,设备器材费超过矿山救护队对该矿预留的事故抢险救援费的部分,由事故煤矿向矿山救护队补充。设备器材费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设备器材综合折旧率表见附件3。
(二)具有矿山救护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对非服务煤矿实施事故抢险救援的最高收费标准为:
1、矿山救护车、指挥车、卫星通信车、气体分析化验车、宿营车等特种车辆出动费,即每辆车出动一次的收费标准为:
(1)往返100公里以内300元;
(2)往返100公里以上每增加10公里加收30元,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
(3)矿山救护车、指挥车、卫星通信车、气体分析化验车、宿营车等特种车辆在事故抢险救援行驶途中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由煤矿或召请单位支付。
2、其他运输抢险救援物资的车辆发生的运输费等按实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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