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自助服务区(点)概述
  第二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
  第三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计
  第四章 自助服务区(点)设备管理
  第五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管理
  第六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运行管理
  第七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会计核算规定
  第八章 其他
各分支行:
  现将《 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运行管理,统一和规范全行自助服务区(点)的CI形象,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自助服务区(点)概述
24小时人工
  第一条 自助服务区(点)是银行利用计算机、通信、机电、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现代化设备,向客户提供24小时或准24小时自助办理金融业务的场所,或称自助银行。
  第二条 自助服务区(点)除门禁、监控、报警设备之外,主要由以下设备所构成: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简称ATM机),自动存折打印机,多媒体服务终端,IC电话,外币兑换机,自动保管箱和夜间金库等。
  第三条 自动服务区(点)可为客户提供各项自助服务,主要包括:取款,查询余额,修
改密码,存款,代缴费,卡卡转账,卡储转账,银证转账(卡炒股),外汇宝交易,补登折,查询和打印近期交易明细,查询金融信息等。
  第四条 自助服务区(点)按物理类型可划分为自助服务区(联行式)和自助服务点(离行式);自助服务点又分为网点式、银亭式和单机(ATM)式三种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暂涉及的管理范围主要是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设计、安全要求,自动柜员机(ATM)的维护、管理、运行和现金核算。
  第二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
  第六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应以提高网点科技含量、增强综合功能为指导,结合业务发展和市场潜力,坚持以投入产出匹配和挖掘内部潜力为原则,发挥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益。设立自助服务区(点),必须按预测、立项、报批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各分支行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自助服务区(点)的设立工作。需求部门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需求报告。主管部门汇总需求报告后,经初审和筛选初步形成《设立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汇总表》。需求报告应着重论述设立理由,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拟设地点(所在营业网点)周边的发卡量、卡存款、卡交易量和“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基本数据情况;
  (二)依据拟设地点,分析服务体层次、收入水平、用卡意识和市场环境等,预测其业务和市场发展前景;
  (三)提出拟设自助服务区(点)的类型(服务区或服务点:网点式、银亭式或单机式)以及机具设备配置计划,所需资金总量等;
  (四)拟设地点的周边治安状况及通讯状况,以及上线后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方案。
  第八条 分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需求报告和《设立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汇总表》,会同分行私金、电脑、保卫及基建部门对需求报告中拟提的具体方案进行实地勘察。勘察内容包括:
  (一)现场勘察需求报告中拟设地点周边区域的商贸繁华、居民密集、科教文卫机构、服务体层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数量等市场情况,对预测前景进行评估;
  (二)核实支行需求报告中有关发卡量、卡存款、卡交易量、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数据情况;
  (三)勘察拟设地点周边的治安及通讯线路情况;
  (四)根据实地位置、房屋结构、面积等综合情况,对所设自助服务区(点)类型、机具配置及实施方案作出评估,最后完成《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
第九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类型确定可参考下列基本内容:
  (一)位处人流、物流、资金流市口,如繁华的商业区、批发市场、大专院校、高收入住宅小区、星级宾馆、旅游风景点等,周围无本行营业机构,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地点,可设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
  (二)分支行营业厅及地段优良、储源丰富、需求旺盛的营业机构,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可设立自助服务区(联行式)。
  (三)有交易需求,且具发展潜力,布点合理,但暂不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地段暂可设立单机式自助服务点。
  (四)位处黄金地段、卡资源丰富的繁华商业区、大专院校、高收入住宅小区、星级宾馆等附近,暂不具备建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空间面积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银亭式自助服务点。
  第十条 自助服务区(点)设立运行一年后,单台ATM机日均交易(不包括查询)应达到70笔以上,如达不到要求的,分行主管部门应督促支行采取有效措施。三个月后仍无改观的,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整措施,或迁移设备台数,或减少设备配置计划。对单台ATM机日均交易(不包括查询)达到300笔的,业务发展又有潜力的,主管部门应考虑增加设备台数。
  第十一条 自助设备的申报一般由各分行私金处(部)负责向总行私金部编制上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自助设备购置计划按以下要求和步骤:
  (一)以《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为依据,参考本规范第九条内容,结合各行年度机构建设规划,统计出各类自助设备的申购数量。
  (二)以效益为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前提下,依据各分(支)行计算日的发卡量、
卡存款、卡交易量、消费量、代理业务量、“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各项变量因素和现有设备占用资金数,编制《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计算出各支行年度“应占用设备资金”和“应追加的设备资金”(各项变量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年度业务发展目标和要求进行调整)。
  (三)根据《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和上年各类自助设备购置价格,匡算出本年度本行申购设备数量,并确定具体品牌、种类、型号,汇总编制《分行年度自助设备申购计划表》。
  (四)分行主管部门将《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及《分行年度自助设备申购计划表》等材料作为一套完整的年度新设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报告,经分行领导审批后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 年度新设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报告,经分行领导审批后,按以下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一)设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主管部门应按总行《关于印发〈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交银发〔2000〕58号文),办理报批手续。经总行审核同意后,再报送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和分行审批。
  (二)凡需购置产权建筑用于自助服务区(点)的用房,各分支行必须逐级申报,经总行批复后方可实施。
  (三)分行以正式文件向总行(私金部)申报年度自助设备需求购置计划,经综合测算平衡后,总行下达年度全行ATM机等设备购置分配计划通知。
  第三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设计
  第十三条 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点总体设计,必须符合《 形象识别管理手册》、《 VI制作标准手册第一分册》和《 自动柜员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自助银行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按照总行办公室交银办〔1999〕373号文要求的格式报送效果图。
  第十四条 在安排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点空间和面积时,应充分考虑空间的可扩展性和收缩性。
  (一)自助服务区(联行式):
1.空间要求:高3.3米以上。
  2.面积要求:10~50平方米(可根据各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自助服务点(网点式):
  1.空间要求:高3.3米以上。
  2.面积要求:30~120平方米(可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或各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点外观形象设计。
  (一)自助服务区(联行式)
  外立面形象识别标识:门体上有独立的横式 标准组合标识,标准组合下方(门框梁上方)有独立的24小时自助服务灯箱,下方有POP8090全天候多视角提示灯箱(详见《 VI制作标准手册第一分册》B1,24小时自助服务门面效果图和与原有营业网点相连独立自助服务区门面效果图)。灯箱的宽度与自助服务区门体宽度基本相同,高度必须在4m以上(在保证2m~2.4m的门体高度和0.25m感应门操作器横梁高度厚,灯箱可根据实际尺寸确
定高度)。玻璃门和玻璃墙均为防弹玻璃。活动玻璃门离地1m高度有0.08m宽并阴刻有横式 标准组合(交行蓝3MVT3009)贴膜的防撞提示;1m下有装饰性磨砂贴,固定玻璃门和玻璃幕墙离地1m高度有0.08m宽并阴刻有横式 标准组合磨砂贴膜的防撞提示。外立面墙、柱可采用偏暖系石材或铝塑板,门梁及门框采用磨砂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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