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5.02.09
∙【字 号】晋财库〔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库〔2015〕8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城市商业银行:
为规范我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太原中心支
行反映。
一、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本地区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的地区,应当对照本办法,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三、各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共同推进本地国库收付电子化业务安全化、规范化开展。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15年2月9日
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及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收付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资金类型包括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
第四条 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由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共同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共同建立完善的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制度体系。制度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
(二)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或内部操作规程;
(三)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四)电子凭证库备份管理办法;
(五)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当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控件下载安装 (一)相关业务方的责任义务;
(二)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三)电子凭证的认证方式及管理方式;
(四)差错处理及应急处理机制;
(五)有关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部署管理模式,应与我省其他财政业务系统部署相匹配,即财政部门省市两级集中部署,县乡两级接入市级使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部门部署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集中统一部署,市县两级接入使用;代理银行在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集中统一部署,下级分支机构接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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