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 | 2000.06.24 |
施行日期 | 2000.06.24 |
文号 | 银发[2000]204号 |
主题类别 | 货币政策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章 |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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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4日 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 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
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 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
(四)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 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从事货币发行、金银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发行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发行基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货币金银部门提名;同级人事部门考核,库主任批准;上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发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管库员,发行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
第三章 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
第十条 发行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库务用房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发行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第十一条 发行库库房的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发行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发行库库房设置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库门
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
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控件下载安装 发行库库区外应设置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发行与保卫部门责任区以防护门为界。
第十三条 库门与备用门各配置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四条 管库员离开库房应当锁闭库门,营业终了锁闭库区所有的门。
第十五条 库门及库区其他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库区实行佩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和“专用出入证”三种,由同级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制发、管理。
“长期出入证”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临时出入证”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业务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库区人员,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
“专用出入证”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相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第十七条 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发行,保卫部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 发行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发行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附表一);
(二)金银库存簿(附表二);
(三)其他实物登记簿(附表三);
(四)错款登记簿(附表四);
(五)交接登记簿(附表五);
(六)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附表六);
(七)查库登记簿(附表七);
(八)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附表八);
(九)发行基金复点交接登记簿(附表九)。
登记簿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印制。
第十九条 登记簿的记载原则是:
(一)有实物必须有登记簿,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
(二)坚持序时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三)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第二十条 发行库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管库员“同进、同出、同操作”,严禁单人操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动用和调换发行基金;
(三)不得存放与发行基金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确需存放代保管品,应当经库主任批准;
(四)库内严禁存放封签、腰条、包装箱(袋)、开箱工具等物品;
(五)库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湿、霉变、虫蛀和鼠咬等措施;
(六)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严禁携入易燃、易爆品;
(七)对储备时间较长的发行基金,应当进行倒库。倒库时点核数量,检查封装,发现异常,立即开封检查;
(八)发行人员入库办理业务时,统一着工作装。
第二十一条 库内保管的发行基金,应分类、有序摆放,并按券别设置标牌。
发行基金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箱(袋)封装。封装时填制装箱(袋)票,随实物放入箱(袋)内。装箱(袋)票注明行名、券别、金额、日期,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箱(袋)外应使用标签,注明券别、金额与日期,由管库员共同核对捆数和金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封。
发行基金拆箱(袋)、拆包、拆捆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拆封前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点包、点捆、卡把;发现错款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登记《错款登记簿》。
库内钱捆的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二)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每把腰条捆扎,在一侧加盖整点人名章,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
第二十二条 库主任、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及管库员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时对库存发行基金及各种实物进行全面清点,无误后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章,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库主任变动时由上级库主任派员监交;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变动时由库主任监交;管库员变动时由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五章 发行基金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发行基金出入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共同经办,交叉复核,相互制约;
(二)当面办理,一笔一清;
(三)发行基金“先进先出”,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
(四)一个营业日内,原则上对各开户单位只办理一次存款或取款业务;
(五)每天业务结束应当核对库存,并与发行会计对账签章,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总行重点库接收人民币印制企业产品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检查票币原封包装,有严重的破损的不予接收;
(二)点准箱数,记录代号、箱号,验算总额,确保无误后入库;
(三)按规定在印制企业送交的“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上签字,并将一、三联退交印制企业;
(四)凭“印制票币成品入库单”第二联(代发行基金入库单)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同时填制“入库凭证”送交发行会计。
第二十五条 发行基金调拨入库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对“发行基金调拨命令”和“发行基金调拨凭证”;
(二)与调运人员当面交接,对原封新券,应当检查包装、铅封是否完好,发现有破损情况,要拆箱(袋)进行清点;对回笼券,应当点捆卡把,核准总数,交叉复核;
(三)发行基金核对无误后入库;
(四)按规定在“发行基金调拨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其余联传递给发行会计;
(五)管库员凭留存的“发行基金调拨凭证”记载《发行基金库存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开户单位交款业务,管库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发行基金入库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券别金额合计数与总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交款单位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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