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的定义
    通俗一点说,“合作原则”是由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的。格赖斯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
    因此,格赖斯(ice)明确提出了可以话中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缩写cp)。格莱斯在《logicandconversation》(1975)一文中指出人们在谈话中严格遵守的合作原则包含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含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即为
    a.量的准则(quantitymaxim)。
    a)所说的话必须满足用户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所说的话不应超出交际所需的信息量;
    b.质的准则(qualitymaxim)。
    a)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b)不要说道缺少足够多证据的话;
    c.关系准则(relevantmaxim)。说话要有关联。
    d.方式准则(mannermaxim)。骂人必须确切、清了。a)防止艰涩;
    b)避免歧义;
    d)井井有条。
    然而,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并非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
    义”。“特定可以话含义”表述了懂事人就是如何借由骂人人话语的表面含义而认知其言外之意的,由此去抒发另外一种意思,风趣也就时常在这时产生。
   
    coo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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