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
SDFJ 11-90
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
规定》SDGJ 11-90的通知
(90) 电规技字第37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对愿《火力发电厂除 灰设计技术规定》SDGJ  11-90为局行业标准,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 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定》DLGJ 11-80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涵告我局及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的西北电力设计院。
1990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 经济政策。设计方案必须安全可靠,力求技术进步、经济合理、施工运行方便, 节约用水,节约能源。并应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积极配合满足 灰渣综合利用的要求。
第1.0.2条 除灰系统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规划,根据机组的建设进度分期 建设。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分期建设不合理时,亦可一次建成。
第1.0.3条 除灰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因地 制宜、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1.0.4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容量65t/h ~2008t/h 锅炉的除灰设计, 65t/h 以下锅炉的除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5条 除灰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 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除灰渣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应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燃用设计 煤种的灰渣量计算,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用校核煤种时的灰渣量进行校核。      每台锅炉的灰渣量可按式(2.1.1-1)计算:
q q A Q q hz m y dw y 100  t /h =+×(433913100
(2.1.1-1)      每台锅炉的除尘器灰量可按式(2.1.1-2)计算:
q q h h hz c    t /h =ϕη                    (2.1.1-2)
每台锅炉的渣量可按式(2.1.1-3)计算:
q q
z hz z    t/h
90设计网=ϕ(2.1.1-3) 每台锅炉的省煤器灰量可按式(2.1.1-4)计算:
q q
sh hz sh    t/h
=ϕ(2.1.1-4) 每台锅炉的空气预热器灰量可按式(2.1.1-5)计算:
q q
kh hz kh    t/h
=ϕ(2.1.1-5) 上五式中:q m——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计算燃煤消耗量,t/h;
A y——燃煤应用基灰分,%;
Q y dw——燃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kJ/kg;
q4——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φh——锅炉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φz——锅炉排出的渣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φsh——锅炉省煤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φkh——锅炉空气预热器排出的灰在灰渣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ηc——除尘器效率,%。
第2.1.2条锅炉各部分排放的灰渣量应按锅炉厂提供的灰渣分配比例进行设计计算。在未取得锅炉制造厂家提供的数据时,其数据可参照表2.1.2选取。
表2.1.2 不同类型锅炉的灰、渣分配表
注:当设有省煤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5%;
当设有空气预热器灰斗时,其灰量可为灰渣量的3%。
第2.1.3条除尘器的效率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据;在未能取得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时,可参照表2.1.3选取。
表2.1.3 各式除尘器的效率
注:电除尘器各电场灰量按制造厂资料确定。
第2.1.4条除灰、渣泵房和风机房中,应设置值班控制室。在值班控制室内应有通信联络设施。
第2.1.5条除灰、渣泵房内和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起吊设施,并应考虑工具和备件的存放场所。
起吊设施的起重量,应根据检修时需起吊的最重件选择。
起吊设施的安装标高,应按所需起吊设备的起吊高度确定。
第2.1.6条除灰设备集中布置处和值班控制室内,应根据地区条件和控制设备的要求,考虑良好的采光、防噪音,以及采暖通风或空气调节设施。
第2.1.7条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和排污设施。
第2.1.8条灰渣密度应由试验取得。在未取得实际数据时,可参照表2.1.8选取。
表2.1.8 灰渣密度(t/m3)
第二节除灰渣系统
第2.2.1条除灰渣系统,应根据灰渣的数量和灰渣的化学、物理特性,除尘器
和排渣装置的型式,水质和水量,电厂与贮灰渣场的距离和高差,地质、地形、气象条件,以及灰渣
综合利用和环保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2.2.2条除灰渣系统分为:
一、水力除灰渣系统:
1.灰渣沟输送系统;
2.用排灰渣设备输送灰和渣的混除系统;
3.用排灰渣设备分别输送灰和渣的分除系统。
二、气力除灰系统:
1.正压(低压气锁阀或仓泵)气力除灰系统;
2.负压气力除灰系统;
3.空气斜槽输送系统;
4.正、负压联合输送系统。
三、机械除灰渣系统。
四、水力、气力、机械混合除灰渣系统。
第2.2.3条除灰系统的容量应按系统排出的总灰渣量设计。当灰渣综合利用时,除按综合利用要求设置输送系统外,尚应有能将全部灰渣输送至灰场的设施。
第三章水力除灰渣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锅炉排渣运行方式应根据锅炉台数、排渣装置型式、灰渣量和灰渣特性确定。
对于装有捞渣机等机械排渣装置的锅炉,应采用连续排渣方式。
对于装有排渣槽、水封式排渣斗的锅炉,应采用定期排渣方式。
当采用定期排渣方式时,每个冲渣周期内应有不小于1h的间歇时间。
水封式排渣斗的有效容积应能贮存不小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9h的排渣量;若锅炉燃用的煤质差,灰分很大,锅炉排渣槽或水封式排渣斗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容积亦应能贮存不小于5h的排渣量。
排渣槽的充满系数可按0.8选取。
水封式排渣斗的最高渣位应低于水面0.3m。
第3.1.2条锅炉排渣装置的排渣分为水力输送和机械输送两种方式,设计时应根据锅炉排渣装置型式,电厂厂内外输送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3.1.3条干式除尘器的排灰方式应根据灰量、除尘器型式确定。
当采用定期排灰时,每次冲灰周期应有不小于2h的间歇时间。
灰斗的充满系数应取0.8。
湿式除尘器应采用连续排灰方式。
第3.1.4条当采用水力除灰方式时,除尘器、空气预热器及省煤器灰斗下部应装设水封式冲灰装置,冲灰装置的型式应按下列条件选取:
一、省煤器、空气预热器及干式除尘器宜采用箱式冲灰器。
灰斗与冲灰器之间应装设插板门。当除灰为定期运行时,还应加装电动锁气器。冲灰器结构应考虑吸收灰斗和落灰管的热膨胀。
二、湿式除尘器宜采用水封簸箕型冲灰器或水封冲灰器。冲灰器应考虑防腐措施。
第3.1.5条当采用干式除尘器而厂外采用高浓度或较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时,厂内宜采用干灰集中后加水制成灰浆的水力除灰系统。
当采用湿式除尘器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选用高浓度或低浓度灰浆的水力 除灰输送系统。
第3.1.6条 当采用高浓度水力除灰系统时,应根据灰渣场位置和综合利用等 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用灰渣分除系统或灰渣混除系统。当选用炉渣磨细、 灰渣混除系统时,磨渣系统宜采用先筛分脱水后磨细粗渣的方式。
第3.1.7条 水力输送灰(渣)浆的重量浓度不宜大于40%。
第3.1.8条 厂内灰渣水力输送有压力管和灰渣沟两种方式,设计时应根据厂 内除灰渣设备、厂区和主厂房布置以及地下设施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当灰渣需排至高位渣斗或脱水仓时,宜采用水力喷射器或灰渣泵直接排送。      第3.1.9条 除灰系统管道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水管道的流速,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离心水泵吸水管道:0.5~1.5m/s ;
离心水泵出水管和其他压力水管道:2~3m/s ;
无压排水管道:小于1m/s 。
二、灰渣管道的流速,与灰渣浆浓度、灰渣颗粒大小以及灰渣管管径等因素 有关,可按下列数据选取:
灰管不小于      1.0m/s ;
灰渣管不小于    1.6m/s ;
渣管不小于      1.8m/s ;
液态渣管不小于  2.2m/s 。
第3.1.10条 在灰(渣)浆池、沉灰(渣)池、浓缩机、脱水仓等易使人跌入池内 或高空危险处,应设置栏杆。
第3.1.11条 电厂化学排水、主厂房内其他沟道排水或污水,以及厂区雨水, 均不宜排入灰渣沟内。
第二节 除灰渣供水系统
第3.2.1条 锅炉排渣槽(斗)的水封和熄火冷却用水,在喷嘴入口处的压力可为 100~150kPa(约为1~1.5kgf/cm 2)。水封及熄火冷却用水应保证连续供应,水量 应由锅炉厂提供。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资料时,可按式(3.2.1-1) 计算:
q q A t t s z s1s2
3  m h =+−01813./                (3.2.1-1)  式中: q z ——锅炉每小时排渣量,kg/h ;
A ——锅炉炉膛排渣口面积,m 2;
t s2——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进水温度,℃;
t s1——水封式排渣斗冷却水溢流水温度,应由锅炉厂提供,一般可取60 ℃。      排渣槽的熄火水量在未取得锅炉厂提供的资料时,可按式(3.2.1-2)计算:
q nmd p x x      m h =×3981032053./.ϕ                (3.2.1-2)
式中:φx ——流量系数,可采用0.65;
n ——淋水头的数目,个;
m ——淋水头的开孔数,个;
d ——淋水头上的开孔孔径,m ;
p ——熄火水水压,kPa 。
第3.2.2条 锅炉排渣槽(斗)定期冲渣时,冲渣水压不应小于800kPa(约为8kgf/  cm 2)。耗水量可按制造厂提供的资料选取;亦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冲渣水喷嘴直 径及个数由计算确定。
第3.2.3条 冲渣和激流喷嘴的耗水量可按式(3.2.3)计算:
q nmd p j j      m h =×3981032053./.ϕ                (3.2.3)
式中: φj ——流量系数,可按表3.2.3选取;
d ——喷嘴的直径,m ;
p ——喷嘴入口处冲洗水压力,kPa 。
表3.2.3 φj 值与喷嘴直径的关系
第3.2.4条 锅炉排渣装置冷却水的溢流水,在水质符合要求时,可考虑直接 利用。
第3.2.5条 液态排渣炉的粒化用水,宜采用低温水源,并应保证连续供应。 其水压应按锅炉厂资料设计,当无资料时,粒化水在粒化箱进口处的压力不应低 于200kPa(约为2kgf/cm 2)。
粒化箱的溢流水温度不宜大于50℃,并应考虑回收利用。
第3.2.6条 粒化用水的单位耗水量,可按式(3.2.6-1)计算:
q c t t c t t lz z1z2s 3    m t =−+−()()
/25121                (3.2.6-1)  式中:c ——渣的平均比热容,可按式(3.2.6-2)计算,
()c t t =+×+−0712*******..z1z2O    kJ /(kg.C)        (3.2.6-2)
t z1——液态渣温度,可采用锅炉热力计算数据,℃;
t z2——经粒化水冷却后渣的温度,可按50℃选取;
251——熔渣潜热,kJ/kg ;
c s ——水的比热容,4.1868 kJ/(kg ·℃);
t 2——粒化箱的溢流水温度,可按50℃选取;
t 1——粒化箱的进水温度,可按夏季最高温度选取,℃。
第3.2.7条 湿式除尘器用水及排渣槽(斗)的熄火水,宜采用清洁水。当水中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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