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08
【字 号】湛府办函[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函〔201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湛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湛江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湛江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服务政府,全方位宣传湛江,服务公众,并保证网站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规划,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搭建的能够相互共享信息的,按照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自成体系的网站集合。
  第三条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湛江市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改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而搭建的虚拟平台,是政府便民服务、对外宣传的窗口,是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其互联网域名为:v。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栏目,是指网站上所有已开设的各级栏目以及按本办法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增加的栏目;
  本办法所指页面,是指网站上所有可以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浏览的信息发布页面,但不包括对其他网站的链接页面;
  本办法所指后台,是指对网站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操作使用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管理员,是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以及行使政府职能和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负责为网站采集和发布信息
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指系统管理员,是指为保障网站顺畅、安全、正确地运行而进行系统维护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和掌握的应当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网站建设与维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以及本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相关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明确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负责,确定1名信息管理员,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业务上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和信息上网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网内容审批制度,并定期接受市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网站功能
  第十条 公开政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一)规范性文件、统计公报、各类年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项目规划及实施情况等;
  (二)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三)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地点、通讯方式,下属二级机构信息及职能,政府和部门领导成员信息,人事任免情况;
  (四)政府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招投标采购情况和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各类与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发展状况,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教育、卫生、建设、房产、公安、交通、财政、劳动保障等与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收费、及执行情况;
  (六)影响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其发生、处置情况;
  (七)湛江概况类信息、招商类信息、重点企业信息,本市重大活动举办情况及相关信息;
  (八)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各单位应当及时将文件和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整理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二条 推行网上办事服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相关单位提供表单和范文下载,
  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接受网上咨询、投诉。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咨询、投诉,由市信访局、
  市监察局等部门按规定转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办理,相关责任单位须在办理时限内办结,并通过保密审查后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 网站系统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日志,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系统维护机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安全事故报送机制以及网站安全应急预案等;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工作,保障网站24小时正常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网页被恶意篡改。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因网站升级改造或其他原因需暂停服务时,应当事先在网站显著位置及时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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