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08
【字 号】粤府办[2012]114号
【施行日期】2012.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2〕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
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各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并向本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网络问政。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v,网站名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gd□□□.gov,或www.□□□.gd.gov,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广东省□□□或中国广东□□□,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三)各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ov,其中□□□为各市、县(区)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广东□□□或中国□□□,其中□□□为市、县(区)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在注册使用“ 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 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
  已开通的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要重新申请,原域名可同时保留一年,一年后须更换为新域名。
网站建设与维护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网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网站首页上方标明政府网站标志和网站名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政府网站标志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调及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三)网站首页列出“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市、县(区)政府和部门网站首页设置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约定图片标识,并做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四)网页应标注版权申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鼓励有条件的网站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市和对外交流较频繁的部门原则上要开设外文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逐步采取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体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集约化建设政府网站,整合多部门职能,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由本级政府部门提供。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与门户网站不一致时,以门户网站为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优先采取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安全可控的软件产品。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原则上要通过安全检测认证,并在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及时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网站中公布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咨询建议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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