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
1.名称:填写民办学校全称。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填写学校全称外,还可以填写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简称。
2.地址:填写民办学校办学场所的详细地址,有多个办学地址的,需逐一填写。
3.校长:填写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规范名称(姓名)。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按照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为序,由多到少,逐一填写。以捐赠方式举办或无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空白或填写“无举办者”。
5.学校类型: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本科院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等)、高职(专科)院校、成人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
6.办学内容: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类型、形式等,层次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
等教育(主要指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教育培训等,类型包括普通、职业、成人,形式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7.主管部门:填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全称。
8.有效期限: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月。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
学校网站首页代码html9.发证机关(章):填写审批机关全称。
10.标号:15位数,其中:
(1)第一位数字为审批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地方人民政府,“2”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2)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3)经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学校,第8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本科层次及以上教育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本课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独立学院等;“1”为专科层次教育学校,含高职(专科)学校等;“2”为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3”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
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4”为初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等;“5”为初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小学、成人小学等;“6”为学前教育学校,含幼儿园等;“7”为校外培训机构:“8”为其他,含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等;
(4)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5)第15位数为民办学校法人类型:“8”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学校。“0”为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且尚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11.备注: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标注“营利性”。
12.年度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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