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游戏源代码的严重性
(相关法律知识及案例)
为了防止因员工将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的源代码泄露或擅自复制设立私服,进而导致公司遭受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公司欲向员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从而使员工能够了解私自泄露源代码的严重性,提高其自身职业素养。
I. 网络游戏源代码概述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 Game,又称 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网络游戏形式分为浏览器形式和客户端形式两种。
网络游戏存在的形式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
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又称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源代码是用源语言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因此,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是软件设计方案的具体表现,一旦被公开,软件的核心技术即泄露,从而会失去应有的商业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源代码是网络游戏软件构成的最为重要的基本元素。
II. 网络游戏源代码泄露形式介绍
网络游戏是有其生命周期的,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网络游戏源代码的泄露和公开将直接导致网络游戏的死亡或者导致网络游戏平衡性的丧失而失去玩家。最终导致网络游戏开发公司和运营公司的巨额亏损直至破产清算。
网络游戏源代码的泄露,通常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也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是内部员工泄露,又分为故意泄露和过失泄露两种情况;第二种是外部人员窃取;第三种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破解了源代码并给与公开。这三种情况下,其相关责任人都可能构成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泄露后的网络游戏源代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方式基本有两种:第一种、网络游戏私服;第二种、网络游戏外挂。
1. 网络私服类型的侵权形式
在网络游戏中,所谓的私服,即为私设服务器的行为的简称,是指相对于经过合法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所设立的服务器而言,未经游戏运营商的同意擅自设立服务器或未经游戏版权人许可擅自运营盗版网络游戏(程序)的行为。私服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应是技术名词,但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相应的解释应是20031228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所谓私服外挂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和许可,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或挂接运营这些网络游戏,从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版。私服外挂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和合法出版机构、运营机构的利益,扰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私服中的乃是相对于获得授权使用游戏软件的游戏运营商所开设的服务器,即官方服务器,的地位的而言的;既指没有取得游戏软件版权人的许可而擅自运营游戏软件的服务
器,也指没有获得独家使用权的游戏运营商的授权而擅自开设的服务器运营该网络游戏。从技术上看,私服的实现需要经过如下过程:一是通过破解正版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二是对正版游戏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从而出正版游戏软件的源代码;三是利用所发现的正版游戏软件的源代码编制与其基本相似的游戏软件制作盗版游戏软件;四是将该盗版网络游戏放置于其服务器之上并进行游戏运营。私服对于游戏玩家而言之所以吸引力,主要是因为在官服源代码1080p在线中一般规定只有练到某个级别才可以去游戏环境的某个地方打猎物,而私服则完全开放,玩家想去哪个地方,就可以如愿;官服中极难一见的珍稀物品和装备,私服中可以轻易获得。
由于私服服务器中运行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相同的底层程序,又借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宣传优势,直接从代理商和开发商口中抢客户, 用极端优越的条件吸引顾客,因此,成为影响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的重要问题。
在游戏实际中,擅自开设私服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一类是玩家为了游戏需要擅自开设。对于第一类,由于它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不正当的方法,同时又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因此,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应该属于一般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游戏商,则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根据其技术原理,这种擅自开设私服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游戏软件版权人的使用权,因此,属于版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版权法上的侵权责任。对于第二类,如果是个人开设私服、个人使用私服进行游戏的,由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并不形成竞争关系,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对于游戏软件的版权人而言,这种未经许可为了玩游戏而擅自开设私服的行为,与上述擅自使用外挂程序一样,也应该属于版权侵权行为,故应该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对于那些由个人开设、且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供他人进行游戏使用的私服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却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因此,也应该属于特殊不正当竞争行为,游戏服务商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服并不是仅仅指某一服务器,而是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具体地说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利人许可,以非法手段复制权利人的软件,通过架设的网络服务器开展该复制网络游戏软件的经营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非法所得较大,则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 外挂类型的侵权形式
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在网络游戏中,业界大多将其视为"作弊程序"。私服一定是违法的,但是外挂要复杂一些,其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外挂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授权的外挂;第二种是未授权的外挂。授权的外挂即(内挂)软件在合理性、使用性、安全性上都是最优秀的,由于开发外挂需要考虑自身体积、人机功效及可靠性,所以好的外挂一般都是先由多个人或组织开发各式各样的!由官方测试后认定某一单位开发的外挂可以安全、稳定的给用户服务,这样官方才会授权它可以公开出售、下载及使用!未授权外挂并不是违法的,授权外挂的前身都是未授权外挂,它们需要在主体软件上作全面的测试,不然很容易出现死机、毁数据或其他有害症状!未授权外挂不可以随意发放给用户,更不能作为商业用品交易,所以法律为了软件用户的数据安全规定:出售未授权外挂是违法的行为!另外如果未授权外挂被人利用来传播病毒和木马,那对用户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违法的未授权外挂对网络游戏破坏重大,具体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玩家账号密码,易被窃取。一些外挂程序在注册时,都会提示玩家输入账号和密码。当玩家输入游戏的账号和
密码后,很有可能发生丢号事件、丢失虚拟物品事件。还有部分外挂程序制作分子利用玩家贪图一时便利而注册外挂的途径,大肆实施窃取他人账号行径。更有甚者打出了免费的旗帜,当玩家在使用一定时期后,逐渐依赖外挂而游戏时,再收取费用。第二暗藏病毒,危害安全。外挂程序非游戏开发商制作,其内容得不到任何审批和保证,很多外挂制作者在外挂软件中安装木马等病毒程序,专门盗取用户的计算机信息资料(包括用户上网资料及游戏登陆资料等)。由于外挂程序不在合法软件的保护范围之内,感染病毒造成的损失后果,需由玩家自己承担。运行外挂的同时,很多时候会出现游戏卡机、电脑程序受损、电脑无法启动等情况。第三乐趣丧失,影响体验。玩家赖于外挂的帮助,长时间挂机升级,导致无法体验到游戏的乐趣和精彩,同时也损害游戏世界的公平性,破坏好友间的感情、友谊,更影响了其它玩家的快乐体验。没有外挂的干扰,玩家才能更投入、尽情的游戏。
对于外挂问题是否属于版权法上的侵权行为,应该根据其行为的目的,同时区分破解、编制外挂程序和出版、销售和使用外挂程序等不同行为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和编制外挂程序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目的,那么,就不构成侵权;除此之外的行为就应该属于侵权行为。
由于未经许可擅自出版、销售外挂程序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都应该属于版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运营外挂程序的行为,对于游戏软件的版权人而言,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对于游戏服务商而言,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玩家个人使用外挂程序进行网络游戏的行为,同样应该属于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行为;对于游戏服务商而言,鉴于其在网络游戏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信息垄断地位,因此,服务商应该在合同订立之前向玩家披露有关信息,并提请玩家注意游戏程序并非总是惊险、刺激,不要使用外挂程序,在此情况下,玩家使用外挂程序的行为应该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III. 泄露游戏源代码的典型案例介绍
1. 架设私服形式侵犯网络游戏《传奇3》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20055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根据上海切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情况,经侦查发现,2005年初,犯罪嫌疑人游某、叶某和罗某合谋,复制了网络游戏《传奇3》的软件,租用上海欧网网络公司的服务器,在浙江省义乌市开设了四个账户,建立了私服《天子传奇》。
2005525日晚,经过周密准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将该私服的服务器、远程维护电脑等设备同时起获,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游某。至案发时,该私服所设立的账户共收到会员缴费53万余元(均为非法获利)。
2005630日,犯罪嫌疑人游某被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200511月,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7月,主犯罗治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这是以刑事手段打击私服活动的全国第一案。被公安部列为200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它为我国司法机关用刑事方式打击私服、维护网络著作权开了先河。
2. 出售网络游戏外挂形式侵犯网络游戏《冒险岛》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开发使用销售外挂构成形式犯罪的最典型案例为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上海盛大网络《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该案件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乐、黄谦未经权利人许可,共同研发、制作该游戏软件的外挂程序,是共同复制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被告人张乐又与被告人梁文宇合谋分工,由张乐提供外挂,梁文宇作为销售总代理负责销售;被告人阮晓霞、刘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冒险岛》
外挂程序侵犯游戏著作权人权利,仍然大量购进并销售牟利。《冒险岛online(MapleStory)是经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引进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系该游戏出版物中国大陆独家代理运营商。
20107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通过淘宝网店铺销售《冒险岛》外挂程序CS辅助的梁文宇、阮晓霞,并通过梁文宇的交代抓获研发制作外挂程序的张乐、黄谦。经查明,自20102月起,被告人张乐以月卡、周卡的形式将其与黄谦研发制作的CS辅助外挂程序交被告人梁文宇总代理销售,梁文宇明知受托销售的CS辅助未经授权,仍对外批发该外挂程序,20106月至20109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6.58万元。被告人阮晓霞、刘阳明知CS辅助系未经授权的外挂程序,仍自梁文宇处购买,并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中对外销售。其中阮晓霞销售金额为47.88万元;刘阳销售金额为36.45万元。浦东区人民法院认定张乐、黄谦、梁文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认定阮晓霞、刘阳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黄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文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阮晓霞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刘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被扣
押的电子设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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