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一、名称预审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按申报类别,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审核。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文化艺术类按照《杭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2.科技类按照《杭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3.体育类按照《杭州市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提交申办资料。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会同区教育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共同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区教育局根据审核意见,对机构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区教育局审批同意文件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资金监管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区教育局指导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和收费账户,将机构信息录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监管,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日常监管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区教育局加强统筹协调,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日常办学行为和安全等各项事宜监管。
七、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
办学许可证;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对取得的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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