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6.24
【字 号】新教发办[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06.2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新教发办〔200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直管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关于“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全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促进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经研究,决定举办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就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通过对全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教育政策法规培训,达到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转变职能、更新观念的目的,增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意识,努力培养建设一支懂教育、会管理、熟悉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民办教育管理队伍,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培训对象
  (一)各地、州、市(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人员1名;
  (二)各地、州、市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
  (三)教育厅直接管理的民办中高等职业院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培训内容及方式
  (一)培训的主要内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办班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专题讲座、个人自学、交流讨论、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并对参训人员的出勤情况、学习态度、学习笔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三)学员完成培训内容,经综合考核合格者,由教育厅颁发《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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