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3.22
∙【字 号】宁政办发〔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发展公平优质基础教育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市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升学”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对基础教育良好生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人民众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要求。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严把准入关口
(三)依法审批登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区相关部门
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相关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国学院(班)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四)明确设置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
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应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三、规范培训行为
(五)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幼小衔接”等“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
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教材(含教学软件、APP等),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强化师资管理。各区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七)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
、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使用《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办理退费事宜。
(八)诚信守法经营。校外培训机构须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九)明晰监管职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以区为主管理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各级联席会议议事协调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
的机构,组织精干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开展联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食品卫生等工作的日常监管;网信、工信、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线上教育日常监管。各街镇要依托网格化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区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可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各区要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别是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
(十)落实年检年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结果及时在报刊、网站上公示。在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公开披露的
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如无,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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