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态度和表现。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等;
(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撰写的学习体会、研修报告、调研报告质量等;
(三)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主要是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观点、道德品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等。
第七条干部脱产培训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成果评审等方式。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一)过程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健全考勤考纪等过程考核相关制度,对学员的出勤、守纪、学风、作风等形成书面材料;
(二)成果评审由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要健全成果评审办法,对学员提交的学习成果形成评审结果。
第八条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的考核还应当采取学员自评、学员互评、党支部鉴定等方式。
(一)学员自评由学员总结个人培训收获和体会,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材料;
(二)学员互评由每名学员按一定比例推选综合表现突出的学员,汇总分析的互评结果作为学员考核的参考;
(三)党支部鉴定由培训班次临时党支部就每名学员表现情况、特点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集体研究,作出书面评价。
考核结果由培训机构汇总记入培训鉴定表。
第九条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干部管理部门应当与学员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参与重要教学环节,注重在培训中考察了解干部。
主办单位应当选派跟班联络员。跟班联络员全程跟班学习,职责包括参与班级管理,开展督学促学,考察了解干部。
第十条干部在线学习的考核由干部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干部在线学习学风和学时完成情况。依托在线学习平台,干部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对干部学习情况等数据进行分析,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督学促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干部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培训实行团长负责制。主办单位研究确定培训团长,由团长负责考勤考纪考学,对学员表现情况作出书面评价。主办单位要对团组和个人总结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考核结果,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培训学习成果反馈干部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办单位研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
(二)未完成脱产培训、培训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三)未完成干部在线学习任务,或存在代学行为;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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