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 号】钦政办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钦政办规〔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156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原则。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管理原则。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坚持综合施策原则。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发挥家长学校作用,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不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坚持协同治理原则。强化市统筹,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综合治理积极稳妥推进。
二、健全管理制度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区分别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宣传、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抓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可视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应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已成立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管
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成立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的安全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已成立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消防救援部门及辖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办学行为
(一)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相应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相应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址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现行设置标准,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年检年报。各县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如无,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公布黑白名单。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全面推行黑名单和白名单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动态公布两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通过审批登记、无不良办学行为或经整改验收合格,培训效果好、学生和家长比较满意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存在未经审批登记、实行超标超前等违规培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负面清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
等归集至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专项治理。按照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市、县区两级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督促整改,直至整改完成。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教学质量。教育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结合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非零起点教
学”等行为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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