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市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
  2.《市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
  3.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
  6.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
  7.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
  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
  10.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11.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2.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
  13.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
  14.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
  二、设立的流程
  1.申请。筹设完成后由申请人提交正式设立规定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市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
  2.受理。区教育局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街道教育办对辖区申请设立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
  4.安全检查。学校安全管理科对申请设立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核;
  5.评审。安全专项检查合格的,由区教育局组织至少3名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实地进行检查和评审。
  6.正式批准。结合街道教育办、安全科、专家组等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处罚规定是什么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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